近日,青島黃島區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審判庭受理了一起案件,起因是孫某某與張某因工作中一批貨物受損,產生矛盾,張某就在自己的朋友圈辱罵孫某某,并附上了孫某某的個體登記信息等。從孫某某提供的微信朋友圈截圖來看,張某用了一些粗俗的語言辱罵對方,但事情并未就此結束。
因孫某某從事的是中介服務行業,張某的不當言論在行業內小范圍流傳開來,給孫某某造成了很大的困擾,一定程度上影響到了他的經營。隨后,孫某某將張某告上法庭,要求其停止侵權,當面向自己賠禮道歉,并在本市報紙上登報道歉為自己消除影響,恢復名譽,還要求賠償自己1萬元精神撫慰金。
法院開庭審理時認為,張某在微信朋友圈上通過發布辱罵、侮辱性語言以及附上孫某某個體登記信息、公布手機號的行為,侵犯了孫某某的名譽權,客觀上影響了孫某某的社會評價,理應承擔侵權責任。庭審時,張某當庭表示悔意,承認自己是一時沖動,當面向孫某某道歉,并表示愿意賠償孫某某一定數額損失。經雙方同意,該案以調解方式結案。調解協議約定張某刪除其朋友圈的不當言論,并連續3天在朋友圈中向孫某某道歉,同時賠償孫某某經濟損失1500元。
■法官說法
“在本案中,張某在個人微信朋友圈上通過發布辱罵、侮辱性言論,在朋友圈內引起朋友的關注,客觀上影響了孫某某的社會評價,侵犯了他的名譽權。按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條規定:‘公民的名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并可以要求賠償損失。’”本案主審法官李紅松說,“張某在朋友圈中發布的信息嚴重影響了孫某某的正常生活、工作,給孫某某造成了一定的精神損害,張某理應向他道歉并賠償精神損失。張某發布的消息主要是在自己的朋友圈傳播,而且很多人都是他和孫某某共同認識的朋友,傳播的范圍有限。鑒于此,才要求張某在朋友圈向孫某某道歉,為其消除影響,這也是對大家的一種警示。在此,提醒大家在個人朋友圈發布消息時一定要慎言,不要因言論不當引發不必要的麻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