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不滿妻子起訴離婚,一河北籍男子趕到濟南,在用微信冒充他人,騙知妻子藏身地點后,帶刀前往“談判”。與妻子見面前,他還在朋友圈里發言稱“無盡的怒火,只為殺人”。后因妻子決意離婚,該男子遂先后用水果刀、剪刀捅刺其妻子35刀,致其當場身亡。
庭審現場:
旁聽者眾多,死者父親坐上原告席
5月18日14點半,濟南中院刑事第二審判庭,即將開庭的是一起“故意殺人案”。前來旁聽的人員中,既有死者的家人,也有被告一方的親屬。在前來旁聽的家屬中,還有人帶著七八歲的孩子,因不足旁聽年齡,被攔在法庭外。此外,還有不少學習法律的大學生,也趕來旁聽。死者的父親,也坐在了原告席上。
隨著庭審開始,一身穿黑色T恤、黑色褲子的年輕男子被法警帶上被告席。只見此人中等身材、留著寸頭,面色陰沉,面對人數眾多的旁聽人員,并未看上一看。
公訴人的起訴書顯示,被告人張某1988年出生,與死者芮某系夫妻。2016年9月24日,因不滿妻子芮某起訴離婚,張某從老家河北邯鄲來到濟南。因不知芮某藏身的地點,張某于是冒用他人身份,取得芮某的信任,獲知芮某在歷城區唐冶轄區一小區租房開店。在購買一把水果刀后,張某到了該小區內。因妻子堅決要求離婚,心生不滿的張某遂用刀捅刺其妻子,在刀子被鄰居奪下后,張某又用剪刀繼續捅刺芮某數十下。隨后,張某向趕來的民警投案。
尸檢報告顯示,芮某系因心臟破裂導大出血死亡。
公訴方:
獲知妻子藏身處后,他買刀前往“談判”
據公訴方證據顯示,最開始,張某并不知道妻子芮某在濟南藏身的地點,為了獲知其具體位置,張某還冒用了他人的身份。
張某在法庭透露,因為妻子起訴離婚后,直接就把他“拉黑”了,不管他發短信、還是發微信,都沒有任何回音。為了獲知芮某的信息,他就冒用兩人一個共同朋友的身份,終于讓芮某加他為微信好友。
事發當天,從上午11點多開始,直到下午5點,張某一直利用微信,在想方設法套出芮某的具體位置,最終不設防的芮某,告訴了這位“好友”她租房的地點,張某于是前往。
在路上,張某買了一把水果刀。據其自己說,本意是為了架在自己脖子上,逼迫妻子就范。
公訴人:張某,你在見芮某前,在朋友圈里發自拍,是什么意思?
張某:我就是告訴她,是我。
公訴人:自拍下面,你的留言是“無盡的怒火,只為殺人”,有什么含義?
張某:沒別的意思,當時只是想嚇唬她。我沒想殺人。
原告一方還透露,買刀時,張某曾詢問店家,是否有“更長的刀”,殺人意圖明顯。可張某辯稱,當時詢問是否有大點的刀,是為了討價還價。
被告人稱:
犯罪系頭腦發熱,作案后曾想跳樓自殺
張某在庭上表示,他當時見到妻子時,曾把刀架在自己脖子上,但芮某不為所動,發生爭執后,他感覺自己腦子發熱,并不知道到底捅了多少下,他覺得,只是用剪刀捅了“七八下”。
證據顯示,張某見到妻子時,屋里還有男子溫某,而溫某系與芮某合租門頭的租房者。在張某用刀捅刺芮某后,溫某曾奪下水果刀,隨后手部受傷的溫某下樓喊人報警。張某后來將芮某絆倒在地,從縫紉機上拿起芮某做窗簾用的剪刀,連續捅刺芮某數十下。
原告一方透露,經過尸體檢驗,張某共捅刺芮某35刀,其中光頭部、頸部、前胸等重要部位,就達21刀。現場慘烈程度,令人不忍目睹。而張某持剪捅刺時,剪刀呈“半開合”狀態,殺傷力更大,行兇后連剪刀都被捅壞了。
檢方介紹,事發時在現場的溫某,系與死者芮某一起合租門市的鄰居,其奪刀后下樓喊人報警,物業經理報警后,與保安上樓,發現門已鎖上,拿鑰匙開門后發現芮某已身亡。
張某說,他殺人后跑到樓頂,想跳樓自殺,后來撥打了家人電話,家人得知他殺人后,讓其投案。他就報警并下樓,與前來的民警遇上,后被帶離現場。
原告一方:
被告對家庭極不負責,與異性曖昧
接下來的庭審中,原告一方的代理人,也介紹了張某、芮某夫婦更多的情況信息。據其介紹,二人均是邯鄲人,兩人婚后關系一直不好,而被告人張某也未能肩負起合格丈夫的職責。平時張某,主要靠妻子開窗簾門市收入維持生計。甚至在妻子小產及產子期間,張某都不忘打麻將、通宵上網,對家庭極不負責。再后來,張某還與其他異性有曖昧關系。
其還表示,雖然芮某對這段婚姻失望透頂,但考慮到倆人育有孩子,她當時依然抱著一線希望,希望用起訴離婚的方式喚醒張某的良知,殊不知卻招來殺身之禍。
但對此,張某卻有不同的說法,他稱,與妻子感情一直很好,只是從2015年以后才出現問題,因妻子誤會他在外邊“有了人”。自己確實也打麻將,但只是在過年期間,至于養家,他也負擔了一部分,甚至連妻子價值5000元的手機,也是他買的。
“手機是你買的,但卻是貸款買的。貸款的錢,都是我女兒還的。”聽到張某提起手機一事,芮某父親就氣憤不已,忍不住與昔日女婿對質。
雙方辯論:
面對被告人的辯解,檢方稱其避重就輕
法官:張某,你是做什么工作?你妻子懷孕期間,你為什么離開濟南到河北打工?
張某:我在建筑工地打工。
法官:濟南就有那么多工地,你為什么非要到外地打工?
張某:我怕要不到工錢,在那邊跟工頭熟。
審理中,張某的很多庭上發言,都與之前在公安部門的供詞不相符,對此,張某自己辯解,當時為求速死,所以很多供詞都是“往重里說”,他還表示,其實他認為妻子與異性有曖昧關系,另外他當時是從妻子手中奪下了剪刀,才有后邊的情形發生。
原告一方則認為,張某系在脫罪,并無任何證據證明芮某與他人不清不楚,張某報警時,僅表示自己捅傷了妻子,這與真實的犯罪情況明顯不符,不應認定為自首。
對于張某的說法,檢方則表示,張某的不少說法都避重就輕,與證據有出入。但其向警方投案,行為構成自首。
庭審最后,原告一方提出,對被告人處以極刑,并提出50余萬元的民事賠償要求,雙方答應就民事部分進行調解。
目前,相關證據、證言仍待法庭確認,案件仍在進一步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