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自然資源部、農業農村部聯合下發《關于農村亂占耕地建房“八不準”的通知》,要求地方各級自然資源、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要在黨委和政府的領導下,完善土地執法監管體制機制,加強與紀檢監察、法院、檢察院和公安機關的協作配合,采取多種措施合力強化日常監管,務必堅決遏制新增農村亂占耕地建房行為。對通知下發后出現的新增違法違規行為,各地要以“零容忍”的態度依法嚴肅處理,堅決守住耕地保護紅線。為此,本期微信特從近期公開的判決中選編了一組依法嚴懲非法占用耕地建房行為的實例,以供學習參考。

  不準占用永久基本農田建房

  村民丁某非法占用永久基本農田7.838畝,非法建設三幢住宅樓。因犯非法占用農用地罪,被人民法院一審判處拘役6個月,并處罰金20萬元。

  丁某和徐某租下某市園藝場共28畝農用地。丁某想在園藝場農用地上建房,通過徐某介紹找到某建筑公司的萬某,雙方口頭協議由萬某墊資在租來的農用地上建房,建房手續由丁某申辦。

  隨后,丁某未經任何部門批準,擅自將租用農用地部分填平,并先后付給萬某建房費200萬元,要求萬某在租用農用地上建房。至案發時,丁某在租來的農用地上非法建設三幢連體住宅樓。經管理部門及土地測繪工程公司認定和測量鑒定:丁某非法建房占用土地性質為永久基本農田,總面積為5225.45平方米、計7.838畝,且丁某建房已硬化了土地,種植條件遭到破壞。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丁某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占用農用地,改變被占用土地用途,數量較大,且造成農用地大量毀壞,其行為已構成非法占用農用地罪,一審判處拘役6個月,并處罰金20萬元。

  不準強占多占耕地建房

  村民李乙在承包人李甲不知情的情況下強占其耕地,未經批準非法占地建房,且拒不執行法院要求其拆除房屋和賠償李甲經濟損失的判決,直至被逮捕后才拆除違法占地建筑物。最終,法院以被告人李乙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其有期徒刑8個月,宣告緩刑一年。

  村民李甲2006年3月取得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多年后,李甲發現同村村民李乙未經有關部門批準,在其不知情的情況下,侵占其所承包耕地,非法建房,李甲將李乙訴至法院。案件進入訴訟程序后,法院對李甲訴李乙土地侵權糾紛一案作出判決,要求被告李乙停止侵權,并于判決書生效之日起30日內自行拆除建在李甲承包地上的圍墻,賠償原告經濟損失,直至將土地退還為止。判決生效后,李乙未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其后,李甲向法院申請執行。

  該案進入執行程序后,因李乙長期外出務工,李甲向法院申請要求終結本次執行程序,法院裁定終結本案的本次執行程序。2016年4月,李甲申請恢復執行。立案后,承辦法官依法向李乙送達執行通知書,責令其履行義務,但他一直拒不履行。因李乙外出打工,長期不在家,也無法對其采取拘留措施。法院于2017年11月將此案移送公安機關,以拒執犯罪追究其刑事責任。2018年2月,李乙被公安機關抓獲,并批準逮捕。檢察機關提起公訴后,李乙家人表示愿意履行判決內容。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被告人李乙對人民法院的判決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鑒于被告人李乙自愿認罪,且在一審宣告判決前,履行全部義務,可酌情從寬處罰,遂以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被告人李乙判處其有期徒刑8個月,宣告緩刑一年。

  不準買賣、流轉耕地違法建房

  城鎮居民胡某、王某為建養殖場和自住房,先后從某村民小組購買該村集體自留地、耕地,非法占用 11.35 畝,造成農用地大量毀壞。法院以非法占用農用地罪判處胡某、王某拘役6個月,并處罰金 5000元。

  城鎮居民胡某伙同趙某(另案處理)先后從某村民小組購買該村集體自留地一塊,從村民程某處購買耕地一塊,從村民饒某處購買菜地一塊。隨后,王某受胡某及趙某雇請,用貨車拉廢土傾倒于該三塊地,并將其連同澆灌用的三條水溝及道路全部覆蓋。后王某雇請鏟車司機宋某將該三塊地推平整,從而形成一塊面積為5565平方米的地塊。

  胡某、王某又從村民吳某處購買到一塊面積為2151平方米的耕地,也進行了平整,并開始在該地上建房。后因用地管理部門查處,二人新建的兩幢房屋僅下好基腳后停工。

  經用地管理部門現場勘察,以上兩處土地共計11.35畝,均已填埋風化石,深度48厘米~80厘米,部分土地已興建鋼筋混凝土房屋結構,耕作層已遭破壞,上述耕地確已無法耕種。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胡某、王某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占用耕地11.35畝,數量較大且造成耕地大量毀壞,已構成非法占用農用地罪,遂判處胡某、王某拘役6個月,并處罰金5000元。

  不準在承包耕地上違法建房

  村民黃某占用自家承包的耕地建房,在用地管理部門作出處罰決定后拒不執行,也未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最終用地管理部門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拆除了其建在自家承包地上的房屋。

  村民黃某,未經有關部門審批,擅自在承包的耕地且屬滑坡地帶上建房居住,違反了《土地管理法》的相關規定,且該房修建于地質災害的滑坡地帶,下臨省道公路,給公路上行駛的車輛及行人安全造成威脅。當地用地管理部門依法對黃某作出自行拆除房屋,恢復土地原貌的行政處罰。

  在法定期間內,黃某既未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又未履行該行政處罰決定。當地用地管理部門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經過審查,法院裁定準許了該申請,并依照法定程序向被執行人黃某發出了強制執行通知書,張貼了執行公告。

  考慮到本案執行標的為不動產,強制執行行動采取法院主導,土地、路政、交通部門及鎮政府和村委會的有關負責人員參與執行工作的方式開展。執行人員認真清點財物,為最大限度地減少被執行人的損失,將其房屋的門窗等附屬設施先予拆下并逐一登記后搬移至指定地點妥善保管,然后施行拆除工作。最終,拆除工作圓滿完成,被非法占用的土地得到恢復。

  城鎮居民胡某、王某為建養殖場和自住房,先后從某村民小組購買該村集體自留地、耕地,非法占用11.35畝,造成農用地大量毀壞。法院以非法占用農用地罪判處胡某、王某拘役6個月,并處罰金5000元。

  不準巧立名目違法占用耕地建房

  居民劉某,將蔬菜大棚改建 260 余套"大棚房"對外出租獲利,該項目占用耕地 28.75 畝,其中含永久基本農田 22.84 畝,造成耕地種植條件被破壞。最終,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以非法占用農用地罪判處被告人劉某有期徒刑一年6個月,并處罰金5萬元。

  居民劉某經人介紹,以 1000 萬元的價格與某種植專業合作社(以下簡稱合作社)法定代表人池某商定,受讓合作社蔬菜大棚 377 畝集體土地使用權。一個月后,劉某指使其司機與池某簽訂轉讓意向書,約定將合作社土地使用權及地上物轉讓給劉某司機。隨后,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變更為劉某司機。

  在此期間,劉某未經用地管理部門批準,以合作社的名義組織人員對蔬菜大棚園區進行非農建設改造。先后組織人員在園區內建設魚池、假山、規劃外道路等設施,同時將原有蔬菜大棚加高、改裝鋼架,并將其一分為二,在其中各建房間,每個大棚門口鋪設透水磚路面,外壘花墻。至案發,劉某組織人員共建設“大棚房” 260 余套(每套面積 350 平方米至 550 平方米不等,內部置櫥柜、沙發、藤椅、馬桶等各類生活起居設施),并對外出租。

  經當地用地管理部門組織測繪鑒定,該項目占用耕地 28.75 畝,其中含永久基本農田 22.84 畝,造成耕地種植條件被破壞。該市用地管理部門、區人民政府先后對該項目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責令停止建設通知書》《限期拆除決定書》,均未得到執行。最終,所在地鎮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將上述違法建設強制拆除。隨后,該市用地管理部門移送劉某司機涉嫌非法占用農用地一案。市公安局對劉某司機涉嫌非法占用農用地案立案偵查,經調查發現劉某有重大嫌疑。公安局遂以劉某涉嫌非法占用農用地罪,將案件移送區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最終,區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以非法占用農用地罪判處被告人劉某有期徒刑一年6個月,并處罰金5萬元。一審宣判后,被告人劉某未上訴,判決已生效。另外,劉某司機在明知劉某是合作社非農建設改造的實際建設者、經營者,且涉嫌犯罪的情況下,故意隱瞞上述事實和真相,向公安機關做虛假證明。經檢察院追訴,區法院以包庇罪判處被告人劉某司機有期徒刑6個月。一審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訴,判決已生效。

  不準違反“一戶一宅”規定占用耕地建房

  村民陳某某未按照批準面積在原有宅基地上改建房屋,另未經批準占用該村集體土地182平方米,其中,基本農田109.2平方米。當地用地管理部門作出處罰決定,要求其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責令改正擅自占用基本農田建房的行為,恢復原種植條件;并處罰金5460元。

  村民陳某某獲得審批,在原有宅基地上改建房屋,批準用地面積200平方米。2019年初,陳某某開始建房,但其建房所用土地并非獲準使用的地塊,而是占用本組村民方某某的承包地及自家牛圈所在地。用地管理部門接到村民舉報,經現場查勘,詢問陳某某之妻,并與基本農田數據庫進行核對,查明其新建房屋未使用批準的建設用地,另占用該村集體土地182平方米,其中基本農田109.2平方米。

  用地管理部門先后兩次向陳某某送達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通知書,但陳某某未停止建設行為,房屋主體已經建成。其后,用地管理部門向陳某某之妻向某某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隨后,向某某申請聽證。聽證會上,陳某某委托他人參加聽證會。聽證會結束后,用地管理部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決定: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責令改正擅自占用基本農田建房的行為,恢復原種植條件;并處罰金5460元。

  陳某某不服處罰決定,提起行政復議。上級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維持了用地管理部門的行政處罰決定。

  不準非法出售占用耕地建的房屋

  某村黨支部書記、村委會主任李某利用職務便利,非法占用耕地進行違法建房并出售,偽造借據變相收受賄賂40萬元。李某被法院以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非法占用農用地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2個月,并處罰金12萬元。

  李某在擔任某村黨支部書記、村委會主任,同時兼任“兩違”綜合治理專項領導小組成員期間,在沒有相關合法審批手續的情況下,擅自組織村民代表召開村民代表大會,成立村建理事會,非法占用土地9.61畝進行違法建房,由其本人負責村建理事會和違法建房的具體事宜,并派人在違建中進行管理。

  后李某將該違法建房工程指定給吳某承建,并放松對該違建的巡察、勸阻、報告、配合執法部門查處的職責,并偽造借據以集資樓購房款的形式收受吳某賄賂40萬元。截至案發時,該違建項目已建成2幢各18層框架樓房、1幢連體18層框架樓房、4處配套房、2處花圃及2處空地(水泥硬化),總固化面積9畝。

  經當地用地管理部門鑒定,本案涉及該村6.486畝基本農田,種植條件嚴重毀壞。上述違建房建成后,以商品房進行售賣。最終,李某被法院以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非法占用農用地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2個月,并處罰金12萬元。

  不準違法審批占用耕地建房

  某村黨支部書記劉某,鎮用地管理部門張某、鎮城建服務中心王某違規為楊某等8人辦理審批用地手續,導致承包地上建起4幢豪華別墅,當地紀委對違規違紀人員進行了嚴肅處理。

  從外地遷入某村人員楊某等8人商議,共同集資在楊某父親承包土地上合伙建房,隨后向該村村委會、鎮、區用地管理部門、鎮政府等部門申請辦理有關用地手續。某村黨支部書記劉某違規簽署意見,鎮用地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張某在沒有到現場實地勘查的情況下,擅自為楊某等8人簽批了建房用地勘查意見。經區用地管理部門審核,向楊某等8人下達《個人建房用地批準書》,8戶批準占地面積1440平方米。

  其后,鎮城建辦工作人員王某越權審批,為楊某等8戶辦理了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楊某等8人新建別墅工程竣工后,經市規劃部門現場實地勘查,楊某等8戶新建別墅圍墻內占地面積5587.974平方米,4幢別墅共占地面積951.30平方米,建筑面積為2179.648平方米,違規多占土地4147.974平方米。

  經調查核實后,區紀委給予該村黨支部書記劉某留黨察看一年處分,給予鎮用地管理部門張某黨內嚴重警告處分,給予鎮城建服務中心王某留黨察看一年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