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疫情引發的民商事法律糾紛,進一步凸顯了疫情期間法院調解的重要作用、凸顯了“調判結合”的重大意義。糾紛的引起實質是疫情所造成的風險無法在當事人之間妥當的分配。本批典型案例充分證明,疫情影響期間,在充分尊重當事人本質訴求的基礎上,在化解糾紛方面,法院調解能夠有效平衡各方當事人之間的利益關系,具有獨特的優勢。
受疫情影響,絕大多數借款企業停工停產,還在繼續生產經營的,也十分困難,普遍面臨著無法按時還款的巨大壓力。在金融借款中,金融機構為了確保能夠順利回收借款,除了要求借款人提供擔保,借貸合同往往亦訂有加速到期條款。所謂加速到期條款,是指借款人生產經營或者財務狀況發生重大不利變化,亦或借款人出現合同約定的情形時,金融機構有權宣布貸款提前到期,停止發放貸款,并要求借款人提前償還已發放的部分或全部貸款。同時,根據合同法第二百零三條的規定,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貸款人可以停止發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目前司法實踐對于這類加速到期條款的效力基本形成共識,只要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就應認定有效。在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浮梁縣支行訴景德鎮康源農業發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中,借款人即因“怠于配合銀行貸后管理檢查、公司產品銷售收入回籠資金與貸款金額不匹配、財務狀況進一步惡化等”原因觸發了提前還款條款。基于疫情的特殊影響,人民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可將疫情影響作為重點考量因素,如作為違約責任酌減的因素、作為當事人間調解化解糾紛的因素等,妥善分配疫情造成的風險。蘇州資產管理公司訴蘇州德威系關聯企業金融借款糾紛系列案表明,在妥善化解借款人與金融機構的借款糾紛方面,借款展期是較為常用和有效的化解方式,是疫情期間法院依法處理金融借款糾紛的重要導向。通過司法調解,引導金融機構根據現有政策,對借款人給予還款寬限期、展期等,減輕實體企業的還款壓力,對支持企業全面復工復產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股權質押式回購往往金額較大,亦關涉資本市場風險防范。A股市場在2020年2月3日開市,受股票市場的跌宕,部分股票質押式回購面臨著違約風險。若因股指下跌導致股票價值達到了履約保障比例閾值,證券公司有權強制平倉,此為債權人的權利,同時這也意味著債務人的風險。就股票質押、融資融券業務在疫情期間的風險控制,證券監管部門采取了一定的措施,如對于湖北地區的客戶采取展期,并要求證券公司不得強制平倉。東證融匯證券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訴光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質押式證券回購糾紛案中,金額高達2.3億元。辦案法院從化解金融風險、服務實體企業復工復產的角度出發,加強政策引導和各方利益協調,以在線調解方式高效妥善化解實體企業債務糾紛,案件從立案到結案僅用10余天時間,并使股權質押對市場的風險和影響降到了最低,對于類似司法案件處理具有重要指導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