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10月15日電 據國家衛健委網站消息,國家衛健委近日印發《托育機構設置標準(試行)》和《托育機構管理規范(試行)》。文件明確,托育機構工作人員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和良好的職業道德,熱愛嬰幼兒,身心健康,無虐待兒童記錄,無犯罪記錄,并符合國家和地方相關規定要求的資格條件。

  文件指出,《托育機構設置標準(試行)》和《托育機構管理規范(試行)》適用于經有關部門登記、衛生健康部門備案,為3歲以下嬰幼兒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計時托、臨時托等托育服務的機構。

  文件提出,新建居住區應當規劃建設與常住人口規模相適應的托育機構。老城區和已建成居住區應當采取多種方式完善托育機構,滿足居民需求。鼓勵通過市場化方式,采取公辦民營、民辦公助等多種形式,在就業人群密集的產業聚集區域和用人單位建設完善托育機構。

  文件指出,堅持兒童優先的原則,尊重嬰幼兒成長特點和規律,最大限度地保護嬰幼兒,確保嬰幼兒的安全和健康。

  托育機構應當建立與家長聯系的制度,定期召開家長會議,接待來訪和咨詢,幫助家長了解保育照護內容和方法。托育機構應當成立家長委員會,事關嬰幼兒的重要事項,應當聽取家長委員會的意見和建議。托育機構應當建立家長開放日制度。

  托育機構應當建立照護服務、安全保衛等監控體系。監控報警系統確保24小時設防,嬰幼兒生活和活動區域應當全覆蓋。監控錄像資料保存期不少于90日。

  文件明確,托育機構工作人員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和良好的職業道德,熱愛嬰幼兒,身心健康,無虐待兒童記錄,無犯罪記錄,并符合國家和地方相關規定要求的資格條件。

  文件規定,托育機構發現嬰幼兒遭受或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應當依法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