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誰污染誰賠償 誰破壞誰修復
山東 保護生態強化制度保障(推進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
誰污染,誰賠償;誰破壞,誰修復;省政府當原告,對污染企業提起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民事訴訟……山東被確定為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試點省份以來,推出了一系列大刀闊斧的改革舉措,為生態環境的保護強化了制度保障。
山東省環保廳政策法規處副處長馬運文告訴記者,目前山東“道一案件”已完成賠償磋商、生態修復,正進行修復后評估。
據了解,2016年3月31日,山東華泰礦業有限公司工人在井下作業時,聞到刺激性異味。通過調查發現,山東道一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將酸性廢水非法傾倒至臨近的一口廢棄煤井內,導致井下200米巷道發生酸性廢水滲透事件。經鑒定,評估生態環境損害賠償金額為201.577萬元。
環境損害案件涉事復雜,處理起來難度較大,單純采用訴訟途徑,易產生“持久戰”問題,耽誤環境修復進程。為此,山東環保廳探索建立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磋商工作機制。山東省政府指定省環保廳主持磋商,根據生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報告,就具體問題與賠償義務人進行磋商,統籌考慮修復方案的技術可行性、成本效益最優化、賠償義務人賠償能力、第三方治理可行性等情況,達成賠償協議,及時督促賠償義務人修復受損的生態環境。山東省環保廳還研究提出了《山東省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磋商工作程序規定》。
2017年7月,省環保廳組織萊蕪市環保局與山東道一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進行了賠償磋商。7月24日,三方簽訂了賠償合同書,賠償金額共計229萬元,在6個月內分3期賠付到位。馬運文告訴記者,目前“道一案件”已完成賠償磋商、生態修復,正在進行修復后評估。
馬運文坦言,如果當時磋商失敗,山東省政府只能提起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民事訴訟。然而此類訴訟并沒有專門上位法依據,也缺乏訴訟規則。對此,山東省環保廳加強與省法院、省檢察院對接,2017年4月,山東省法院印發關于審理此類案件的指導性意見——《關于辦理省政府提起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明確了涉及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的當事人、案件管轄、審判組織、案件范圍等10個問題,指導各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此類案件的審判工作。
“2017年8月,經省政府授權,環保廳作為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民事訴訟原告,就一非法處置醫療廢物事件,向泰安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成為全國第一例。”山東環保廳負責人告訴記者。
磋商、訴訟收繳的生態損害賠償金,放在哪,如何用?此前尚屬空白。2017年7月,山東省財政廳、環保廳、法院和檢察院聯合印發《山東省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資金管理辦法》,明確規定賠償金專款專用,不可修復或無必要修復的,可用于其他污染治理和生態環境修復。資金使用情況需由當地環保和財政部門,聯合報省財政廳、環保廳、法院、檢察院備案,并以適當形式向社會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