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本市今起全面推行新版《駕駛培訓合同》 學車可“先學后付”自選時間教練
今天起,上海市工商、運管部門聯合在上海市駕培行業全面推行新版《駕駛培訓合同》(以下簡稱《培訓合同》),新版《培訓合同》倡導“先學后付”培訓服務模式,科學設置培訓費用支付方式。屆時,學駕人報名學車在與培訓機構簽訂合同時,可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選擇培訓服務方式,再按不同方式支付相應培訓費。
據統計,上海市駕培行業今年上半年培訓量達21.8萬人次,共受理各類投訴1770件(含重復投訴)。其中,教學管理類投訴1082件,約占61.1%;收費退費類643件,占36.4%;教練員“吃拿卡要”類45件,約占2.5%;因培訓機構對教練員管理松散、教練員私下收費、未按規定簽訂合同等原因引發的投訴約212件,占總投訴的12%。經調查,這些案件中,絕大部分學員都是沒有按照規范的報名流程,輕信個別教練員、工作人員,將學費交予他人。當侵權發生時,往往因沒有《培訓合同》、發票等相關憑證造成維權困難。
為此,市運輸管理處、市工商部門聯合在全行業推行新版《培訓合同》,進一步明確支付方式,培訓內容、機構信息等更加透明,并給學駕人更多自主選擇的空間。新版《培訓合同》上還印有駕駛培訓行業協會網站和微信公眾號二維碼,讓學員更容易甄別合同真偽,查詢培訓機構信息。管理部門再次提醒,學駕人在選擇培訓機構時,務必要從正規渠道查詢上海市培訓機構信息,不要輕信網上虛假學車招生信息。報名時,學駕人應到培訓機構經營注冊地報名,與培訓機構簽訂合同,支付培訓費用,索取學車發票,以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新版《培訓合同》主要修改處
1、增加“培訓內容、學時以及自主選擇”條款。明確考試大綱規定的四個教學部分的培訓內容、學時,學員可選擇“先學后付”或“預付費用”費用支付方式,可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選擇“自主選擇培訓時間、教練員”或“由培訓機構安排教練員并約定培訓時間”教學預約方式。
2、費用支付分成“理論知識培訓”和“實際操作培訓”兩部分。學員先行支付“理論知識培訓”費用,接受相關培訓,通過科目一考試合格取得學習駕駛證明后,再支付“實際操作培訓”費用。這種費用支付方式對于選擇“預付費用”的學員,無需一次性支付所有費用。
3、兩種實際操作培訓服務方式供學車人選擇。實際操作培訓服務方式分為“先學后付”和“預付費用”兩種,由學員自主選擇。按“駕駛模擬器培訓”“基礎和場地駕駛”“道路駕駛”三部分,由學員和培訓機構約定不同時段費用,并按實際培訓時段收取相應收費。
4、增加“培訓機構提供培訓服務地點(網址)”條款。《培訓合同》中寫明培訓機構提供培訓服務的培訓地點(包括網址)。上海大多數培訓機構不具備自有訓練場所,需進不同的經營性教練場進行訓練,故增加機構進駐經營性教練場的“基礎和場地駕駛”培訓地點。
5、增加“培訓流程與預約考試學時要求”條款。明確培訓過程中,各教學部分培訓和預約考試關系,設定了應完成約定基本學時再預約考試的條款,以確保正常的培訓與考試流程。
6、明確學員和培訓機構的權利義務。學員有自主預約培訓時段、選擇教練員的權利(適用先學后付);學員若發現教練車未經檢測合格、不在規定的訓練場地、路線、時間提供培訓等問題,有可以拒付學車費用的權利;學員選擇教練員、培訓時間的,有要求培訓機構按約定提供相應培訓服務的權利,選擇由培訓機構安排教練員并約定培訓時間的,有要求培訓機構主動安排培訓時間的權利。學員培訓期間如患有妨礙安全駕駛疾病或有其它不宜接受培訓情形的,有及時告知培訓機構的義務; 在無教練員指導的情況下不得擅自操作教練車的義務等。
培訓機構對未按合同約定支付費用,不提供后續培訓的權利。培訓機構有提供執教教練員信息,便于學員選擇的義務;如實記錄培訓全過程,向培訓數據的真實性負責,并提供查詢服務的義務; 承擔在培訓過程中發生違法記分或事故的責任;收取培訓費用應開具費用發票的義務;按規定開展結業考核,發放《結業證書》。
7、確定合同終止和解除的情形。終止合同的情形有:雙方約定的培訓服務內容和學時履行完畢的、學習駕駛證明有效期屆滿的,以及本合同有效期屆滿的情形。學員可解除合同的情形有:自身因疾病等原因不適合繼續接受培訓的,培訓機構存在弄虛作假、多收費等行為。培訓機構可解除合同的情形包括學員存在不得申請駕駛證情形或嚴重影響教學安全和秩序的行為、擅自操作教練車并造成損害后果、學員科目二、科目三第五次考試不合格。解除合同的,培訓機構除應退回學員提交的個人信息外,還應按照學員未接受的培訓學時(包括理論知識培訓),退還已收訖的相應費用。
8、增加培訓機構和學員雙方的違約責任。按照合同明確的當事人雙方權利義務,結合不同違約情形,設定繼續履行、補救措施、支付違約金、賠償金等違約責任承擔方式。對培訓機構,在本合同有效期內未主動提供培訓服務造成學員學時不足的(適用預付費用),因人員、車輛原因造成學員不能按預約時段接受培訓的(適用先學后付),違反本合同約定多收費用的,未提供合法合規的訓練場地和車輛的,除應繼續履行、采取相應措施外,還應向學員支付合同約定的相應違約金。對學員而言,擅自操作教練車并造成損害后果的,因遲到、早退造成培訓學時不足或是不在約定時間接受培訓的,未完成約定培訓學時而自主預約考試的,患有妨礙安全駕駛疾病或有其它不宜接受培訓情形未盡及時告知培訓機構義務造成不利后果的,設定繼續履行、支付違約金、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承擔方式。
9、增設責任免除條款。培訓機構除因不可抗力外,還存在培訓道路和區域因交通管制導致培訓機構不能按約定為學員提供培訓服務的,在此情形下應免除培訓機構相應的違約責任。同時,學員除因不可抗力外,如突發影響駕駛培訓安全的疾病,不能按約定時間接受培訓的,也應免除學員相應的違約責任。
10、考試相關費用列入其他約定。將學駕人同意委托培訓機構代收與考試相關的費用列入“其它約定”中明確,體現教考分離原則。 (記者 李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