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首例校車嚴重超員案一審宣判 幼兒園老板及司機因校車超載獲刑
本報陵水(海南)9月1日電 記者邢東偉 見習記者翟小功 通訊員周平虎 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縣一輛核載19人的幼兒園校車,塞進了39名小朋友和1名工作人員(不包括司機),此輛嚴重超載校車在行駛中被交警抓個正著。近日,陵水縣人民法院對該案進行一審宣判,分別判處幼兒園老板劉某某及校車司機劉某某拘役4個月,緩刑6個月。該案是刑法修正案(九)2015年11月1日實施后,海南首例校車嚴重超員獲刑案。
2016年9月7日15時許,陵水縣民辦金星幼兒園老板劉某某安排校車司機符某某駕駛一輛中型專用校車送幼兒園小朋友回家,在陵水縣三才鎮散山村路口被正在進行路查路檢的陵水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民警查獲,經當場查驗,該輛中型專用校車核載19人,實載41人(39名學生、1名幼兒看管員和1名司機),超員率超過100%。
陵水縣法院審理認為,校車司機符某某從事校車業務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行駛,其行為構成危險駕駛罪;金星幼兒園老板劉某某對司機符某某的行為負有直接責任,其行為也構成危險駕駛罪。
近日,陵水縣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以危險駕駛罪分別判處符某某、劉某某拘役4個月,緩刑6個月,并處罰金。
校車原本是為了讓學生上下學更方便、更安全,然而,校車超載等危險駕駛行為卻讓校車變得“不安全”。
據海南省交警總隊相關負責人介紹,2015年11月1日起實施的刑法修正案(九)擴大了危險駕駛罪的入罪范圍,將“從事校車業務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的行為也納入刑法調整范疇。除了校車,從事運輸的旅客車輛如果出現嚴重超載的行為,也將被追究刑事責任。
“校車嚴重超載是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刑法修正案(九)實施之前,校車嚴重超載只是受到單純的行政處罰,入刑后,校車嚴重超載將面臨刑事處罰。”該負責人介紹,刑法修正案(九)特別將“機動車所有人和管理人”均列為責任主體,這意味著,校車、客車出現嚴重超速超載等違法行為時,將不再僅僅追究駕駛員的責任,機動車所有人及管理人將視具體情況被追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