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 李東華
晨報訊 小學生在課間休息時玩耍,不小心摔倒磕斷門牙,家長認為同學有推搡,存在過錯,而學校也未盡到管理義務,繼而告上法庭。青浦法院審理后,認定學生和學校均要承擔部分責任。
小陳就讀于青浦一小學,與小琪、小妮是同學。2016年的一天課間休息時,小陳和一位小伙伴站在教室外靠欄桿位置玩游戲,小琪和小妮在小陳旁邊圍觀。上課鈴響后,小陳和小琪撞在一起,小陳先摔倒在地,小琪摔倒并壓在了小陳身上,小妮隨即摔倒并壓在了小琪身上。在該過程中,小陳左上半顆門牙被磕斷。小陳母親得知兒子摔了還斷了門牙,很是不滿,于是找到學校,并聯(lián)系小琪和小妮的監(jiān)護人,要個說法。最終未談妥不歡而散,只好告上法庭。
法院審理后認為,校園侵權事件在生活中時常發(fā)生,其中涉及學校、學生等幾方責任的認定。關于學校責任,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傷害的,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責任。本案中,事件發(fā)生于課間休息期間,雖然學校已經提供了相關證據(jù),但根據(jù)學校提供的證據(jù),尚不足以證明學校方面當時已對學生進行了充分有效的管理以避免損害事故的發(fā)生,故學校仍應對損害后果承擔與其過錯相當?shù)呢熑危婵剂亢蠓ㄔ鹤枚ㄘ熑伪壤秊?0%。
關于涉案學生責任,本案中雖然小陳與小琪、小妮對事發(fā)經過陳述不一致,但班主任的工作記錄能較大程度反映事發(fā)經過,根據(jù)記載以及庭審確認的事實,小陳摔倒在地以及小琪摔倒在小陳身上、小妮摔倒在小琪身上的事實系小陳受傷的直接主要原因,而小琪和小妮的摔倒致使小陳的受傷情況加重,故考慮本案實際情況,法院酌定小琪和小妮承擔50%的賠償責任,而小陳自負30%的責任。
綜上,法院最終判決小琪、小妮賠償小陳相應損失1200余元,不足部分由其法定代理人賠償;學校賠償小陳損失500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