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記者林慧婕 通訊員李金星)“當時簽好了三方協議,現在怎么說不給我房子就不給了?”昨天,黃女士致電武漢晚報“周二之約”欄目,尋求法律幫助。
黃女士有一個親姐姐。2010年,黃女士的老公有一個拆遷房的指標,當時黃女士的姐姐說她兒子要結婚,讓黃女士把拆遷房的指標讓給她。經過商量,黃女士、黃女士的姐姐和黃女士的母親簽了一份三方協議,協議中約定,黃女士把這個拆遷房指標給她姐姐,以后老母親歸黃女士贍養,老母親名下的一套房子留給黃女士。“沒想到,2013年,我姐姐把這個拆遷房指標賣掉了,賣了30多萬元。而我呢,我把我母親接到我家來贍養了10個月,但是我母親在被我贍養期間,不愿意把她的退休工資給我。現在搬到我姐姐那去住了。”黃女士最近要求履行三方協議,但姐姐和母親卻說黃女士沒有對老母親盡到贍養義務,不把房子給她了。老母親還要把房子過戶到姐姐的名下。
黃女士想請教法官,她們當時簽訂的三方協議有效嗎?她要贍養母親,但是母親不愿意,非要搬去跟姐姐居住,她自己既沒得到拆遷指標賣掉的錢,也沒有得到母親的房子。如果黃女士向法院起訴,她是否贍養了母親該怎么判斷呢?
對此,新洲區人民法院陽邏法庭庭長周洪文法官表示:當事人簽訂的協議只要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應為有效。是否贍養了父母,應根據證據來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