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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明何時能成游客“隨身物品” 文明行為指南難落實

2017-02-03 07:27:00來源:法制日報

  自2006年開始,國家旅游局協同相關部委針對中國游客文明旅游出臺了十余項通知及具體舉措,可謂細致入微。不過,在業內人士看來,目前相關的法律法規仍存在一些問題。旅游法對旅游者提出了文明旅游的義務,但是,違反后的法律責任僅僅是旅行社可以解除合同,依法賠償旅行社的損失。如果不解除合同的獲益更大,那么,即使旅游者違反了文明旅游的規定,旅行社也不會解除合同。對于那些選擇自由行的游客,這款法律條文更是鞭長莫及。

  文明旅游不僅有賴于旅游者內心的自覺,制度約束同樣重要,要讓原本處于懸置、“稻草人”狀態的規則約束力發揮到極致

  □ 本報記者 趙麗

  游客素質有了進一步提升;

  不文明行為主要體現在環境衛生、公共秩序和文物保護等方面;

  游客文明旅游認知強于行為,律己行為強于律他行為;

  游客主要從景區、官方、電商、媒體獲得文明旅游信息;

  習俗宣傳是文明旅游建設的重點。

  上述結論來自由全國26省(區市)旅游局(委)舉辦、20多萬人參加的國內調查活動。

  今年春節假期的游客出行情況,印證了上述調查——與往年頻頻被曝光的旅游不文明現象相比,今年春節期間,類似新聞不多,這可以從一個側面反映文明出游意識的提升。不過,被曝光的不文明現象不多,并不意味著沒有。比如,大年初五這天,北京地壇廟會公園迎來客流高峰,隨之也出現了一些不文明行為,像朱紅的壇墻被“印上”一排排鞋印、家長讓孩子在樹下小便等情形不一而足。再看天津,古文化街上,占道經營的小攤販逼得機動車繞行;天津站附近的世紀鐘前,多處草坪被踩成了“斑禿”。

  據國家旅游局數據中心綜合測算,1月31日全國旅游接待總人數3770萬人次,同比增長14.0%;實現旅游收入510億元,同比增長16.3%。

  如此龐大的出游數字,其背后的文明與不文明顯得格外顯眼,由此也讓人不得不生出一絲憂慮——旅游不文明行為何時才能絕跡?畢竟,近年來,從中央到地方不斷強調“文明旅游”,國家旅游局和一些地方還出臺了倡導文明旅游的專門規定。然而,在這種背景下,不文明旅游問題仍屢見不鮮。

  “不文明”有三大原因

  到底何謂旅游不文明行為?

  廈門大學管理學院教授林德榮給出的答案是——總體而言,旅游不文明行為涉及生活習慣、風俗和法律等方面,主要是指旅游者在參與游玩過程中的行為表現是介于符合社會道德、相關法律法規與違反社會公德、違反相關法紀之間,并對旅游地資源、環境、居民、其他游客甚至自身造成不良影響或無法挽回損失的行為。

  反之,怎樣才是文明旅游?

  “文明旅游是旅游主體在參與旅游過程中,具備文明感知、情感、知識、責任的文明行為的綜合體現,其本質是人類文明和社會文明在旅游活動和經營中的體現,是旅游者和利益相關者作為主體表現出的人——人、人——物、人——地和諧關系。但作為目標導向時,文明旅游還是旅游的高級階段,也是建設生態文明的重要途徑。”南昌大學旅游規劃與研究中心主任黃細嘉如此評價。

  近年來,公眾不文明旅游行為可謂層出不窮,隨地吐痰、亂刻亂畫、不修邊幅、不講秩序等等不一而足。

  有5年導游經歷、目前正經營一家在線旅游公司的常德元對記者說,概而言之,公眾不文明旅游行為不外乎三種類型:

  其一為無知型,也就是對不同文化的無知造成無意識的不尊重;

  其二為習慣型,盡管公眾存在認知并接受不同文化的差異,但由于行為舉止習慣化導致與目的地社會道德規范的矛盾或沖突;

  其三為放縱型,一般是以自我滿足為原則,為追求“高質量”的旅游體驗而隨意釋放非道德本能和私欲的行為,凸顯了一些人基本道德素養和文明自律意識的缺失。

  長期以來,旅游不文明行為在很大程度上被歸結于游客道德水平等內在自身問題上。經過長期治理,不少業內人士注意到,旅游不文明行為的產生還有很多因素。

  “由于誠信機制缺乏,部分游客提防旅游服務人員欺客、宰客,無暇顧及自身不良習慣;部分旅游服務人員則‘雁過拔毛’,依靠宰客、回扣營利,對不文明旅游經營行為不以為意;甚至有極少數公民的價值取向紊亂、品行低劣,純粹害人或損人利己,在旅游活動中有意識地‘行為失范’。”常德元說。

  此外,常德元還提到了旅游硬件問題,“我國用于保障公眾休閑質量的公共產品和公共服務還未達到十分充足的程度,部分公眾長期存在搶占、亂占、違占公共資源的意識,公共秩序感淡薄,再加上一些旅游公共服務設施不齊全,進一步促發一些游客不自覺地產生‘不合作’心理和‘不文明’行為”。

  “中國旅游業發展所處階段及其國際影響力是旅游不文明行為產生的另一原因。首先,中國旅游業發展起步晚,大眾旅游所追求的體驗仍停留在以物質消耗為主要構成的感官滿足上,旅游者更以消費者的姿態在‘快樂原則’指引下肆意而行,從而引發旅游過程中的擁擠、嘈雜和無序等不文明行為。”浙江工商大學旅游與城市管理學院教授郭魯芳說,其次,公眾大規模走出國門的時間尚短,缺乏對多種文化的認知和認同,“旅游技能”的學習與鍛煉相對滯后,由此造成“他者”意識缺失,直接導致了旅游者不知亦不畏、自我而不自律的行為表現,“最后,世界各國有著不同的思維方式、價值取向和道德標準,國際旅游為異質文化的碰撞和交匯提供了空間,形成特定的‘文化邊際域’,中國傳統文化在其間往往缺乏話語權和影響力,某些文化符號容易被錯誤解讀并被貼上‘不文明’標簽”。

  文明行為指南難落實

  不可否認,近年來,中國游客文明旅游問題漸漸成為聚光燈下的焦點。

  近年來,圍繞中國公民出境旅游的文明旅游行為問題,我國開始從國家形象與國家軟實力的高度關切介入。據不完全統計,自2006年開始,國家旅游局協同相關部委針對中國游客文明旅游出臺了十余項通知及具體舉措,如《提升中國公民旅游文明素質行動計劃》《文明旅游十大提醒語》《中國公民出國(境)旅游文明行為指南》等,可謂細致入微。

  而來自社會公眾的焦慮也不斷升溫,相關旅游協會及龍頭企業發出“文明旅游倡議書”積極跟進,有識之士的呼吁也頻頻見諸報端。2014年起,國家旅游局更是前所未有地將“旅游文明”問題上升到旅游外交層面,全方位推進全民文明旅游,通過發布“游客黑名單”警示,引發了全社會對文明旅游的積極正面響應。

  2016年6月,國家旅游局發布了被稱為新版“旅游黑名單”的《旅游不文明行為記錄管理暫行辦法》,將旅游從業者的不文明經營現象納入其中,已有24名游客和旅游從業者上榜;2016年國慶假期期間,國家旅游局推出假日旅游“紅黑榜”,集中表揚一批表現優秀的旅游機構、旅游從業者和文明游客,同時也對管理和服務惡劣的旅游經營單位和不文明游客進行了曝光。

  隨著文明旅游的宣傳氛圍日益濃厚,各地也紛紛舉辦了各具特色、豐富多彩的文明旅游主題活動,從旅游景點、交通站點到學校、社區,志愿者們自發宣傳,當地居民積極配合,人人參與文明旅游的社會風尚正逐漸形成。

  不過,在業內人士看來,目前相關的法律法規仍存在一些問題。

  “國家旅游局將《中國公民出境旅游文明行為指南》和《中國公民國內旅游文明行為公約》作為旅游合同附件,《中國公民國內旅游文明行為公約》列舉了維護環境衛生、遵守公共秩序、保護生態環境等八類文明旅游規范,每一類規范又分別做出了細分,總共列舉了28種符合或者違背文明旅游的行為,但其中存在實踐應用中的實質難題。”對此,中山大學社會科學教育學院副教授童建軍認為其中有幾個問題,這八類概括性的文明旅游規范與其細分的具體旅游行為之間是并列關系還是包容關系?它們是否窮盡了所有的旅游不文明行為?這些禁止或者提倡的具體旅游行為如何操作?

  童建軍舉例說,比如“用餐不浪費”是旅游文明,但是,是否只有光盤才是不浪費?飯菜口感或者品種不適而無奈棄食是否是浪費?“觸摸古建筑的外墻是否構成了對‘不攀爬、觸摸文物’的禁止性規定?多久時間才構成‘不長期占用公共設施’”?

  同時,有業內人士表示,旅游法對旅游者提出了文明旅游的義務,“但是,違反后的法律責任僅僅是旅行社可以解除合同,依法賠償旅行社的損失。如果不解除合同的獲益更大,那么,即使旅游者違反了文明旅游的規定,旅行社也不會解除合同。對于那些選擇自由行的游客,這款法律條文更是鞭長莫及。”常德元說。

  文明靠自覺也需制度

  在談到中國文明旅游未來之路的話題時,受訪的業內人士幾乎都提到了“公民教育”這一關鍵詞。

  的確,“倉廩實而知禮節,衣食足而知榮辱”,但是,從“倉廩實”“衣食足”轉向“知禮節”“知榮辱”并非自然而然,國民素質教育是實現這一轉化的根本途徑。文明是一種習慣,而習慣要從小養成。

  “國民素質教育要從青少年抓起,將養成教育作為實施文明旅游素質教育的突破口,突出道德準則的規范教育和文明陋習的糾正教育,使青少年養成自覺遵守社會公德和行為規范的良好品質與行為習慣。”郭魯芳說。

  此外,郭魯芳提出,旅游通常是跨地域、跨文化的活動,文化的差異性及人們的獵奇心理構成了產生旅游吸引和形成旅游活動的原動力,“主客交往中,文化隔閡容易造成雙方關系的緊張甚至沖突,認同和尊重是唯一化解之法。認知差異、承認差異是尊重差異的前提,只有旅游者正確識別客體文化的道德規范和倫理標準,才能自覺自律”。

  對此,常德元也建議說,行前說明會、印發旅游手冊等普遍做法被認為是消除第一類“無知型”不文明旅游行為的有效途徑,但收效甚微,“可利用現代信息技術開發移動終端APP,整合旅游目的地的法律法規、風俗習慣、禮儀規范以及宗教禁忌等信息,供出境旅游者隨時查閱;根據實時定位,即時通知旅游者所處地區或場所的禁忌行為和文明警示”。

  “文明旅游不僅有賴于旅游者內心的自覺,制度約束同樣重要,尤其是對于第三類‘放縱型’不文明旅游行為的治理,更是不可或缺。”常德元說,國家旅游局發布的《游客不文明行為記錄管理暫行辦法》在一定程度上對不文明旅游行為產生震懾力,對于規范旅游者行為有積極意義。

  但是,也有業內人士表示,該制度仍存在界定標準模糊、懲治力度不夠等問題,存在“形式大于內容”的質疑,“一方面,不文明旅游行為的判定不能一概而論,應制定等級標準和判定依據,對各等級采取不同的懲戒措施;另一方面,不文明旅游行為的監管應遵循‘違必管,懲必嚴’原則,將游客不文明行為記錄納入社會征信體系,向公安、海關、邊檢、交通、人民銀行征信機構通報,對上榜人員的生活切實產生影響。”郭魯芳說,如此這般,才能使“旅游黑名單”制度擺脫“田間稻草人”形象,有效遏制旅游中的諸般亂象。此外,由于出境旅游規模日益擴大,對不文明旅游行為實施直接監管存在一定難度,可依據旅游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建立旅行社全程文明教育責任制,強化導游和領隊提醒與引導文明旅游的義務,為公眾文明旅游保駕護航。

  此外,林德榮建議說,更為重要的是創新文明旅游宣傳監督平臺和公共服務體系,繼續利用“互聯網+”、新媒體開啟文明旅游新模式,讓原本處于懸置、“稻草人”狀態的規則約束力發揮到極致。同時,聯合各類媒體尤其是新媒體加大對旅游不文明行為的監管和曝光,加大懲罰力度,除了旅游黑名單,還可以效仿武漢文明旅游舉措,將文明旅游銀行在全國進行推廣,在全國范圍內普及“文明旅游隨手拍”公益活動,征集反映文明旅游和不文明旅游兩類圖片,徹底改變旅游者貢獻了消費卻得不到尊重的歷史。

編輯: 王丹蕾
關鍵詞: 游客;旅游主體;旅游認知;行為失范;文明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