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買私房,公文批辦單等同批準文件?
4條線索、10份證據、5封實名舉報信……這是陸秀媛、陸秀玲兩姐妹退休后的“工作”。身為老師,她們為“討回”曾經屬于自家的私房與北京市豐臺區教委“鬧僵”,并多次奔波于有關部門。這是怎么回事呢?記者進行了調查。
教師:支持教育辦學,無償出借私宅
“如果不是家里的私房被教委占了,誰愿意跟自己的原單位鬧掰呀!”1月5日,一見到記者,陸秀媛、陸秀玲兩位老人失聲痛哭。
她們告訴記者,她們家共有8人,有6人都是教師,可以說是“教師之家”。“其中5個教師在豐臺區教育系統工作,正是因為對教育事業的熱愛和支持,我們家將房子無償借給教育部門辦學,誰知私房‘要不回來了’”。
她們訴說了借房的“歷史”:1991年二三月份,豐臺區成人教育局(下稱“成教局”)下屬學校長辛店職工學校沒有校舍,辦學遇到困難,局長徐國勛了解到她們家在豐臺區長辛店鎮有一處宅院,就找到在局機關工作的陸秀玲老師。
“局長希望我們家把房子借給局里,支持成人教育辦學,并提出由局里出錢為家人在外租房居住,讓我和父母商量。”陸秀玲說。
不久,徐國勛參加所屬學校豐臺區職工大學會議,該校副教授陸秀媛同時參加。“散會后,局長希望我也給家里做做工作。”雖然已經過去多年,陸秀媛依然記得當時的情景。“跟家里商量后,父母說成教局辦學有困難,應該支持!”
之后,徐國勛、長辛店職工學校校長烏繼德專程來到陸家,與陸秀媛、陸秀玲的父母陸德華、連淑貞商談借房一事。商談的內容主要有:一是房子借期7年,7年后到期歸還;二是辦學需翻建房屋,改造成教學用房;三是院內兩棵大樹擋光要砍伐;四是陸家搬出去自行找房居住,成教局給付在外租房費2萬元。
1月13日,陸秀媛、陸秀玲帶記者來到位于豐臺區長辛店鎮的房子。從長辛店大街走進車店口胡同,沿著Y型胡同左拐,胡同盡頭右側就是她們的家,門朝東開,紅色金屬門牌寫著“車店口甲4號”,胡同盡頭左側宅院的門牌則寫著“車店口4號”,門朝西開,兩戶對門。
“車店口甲4號”的宅院,“鐵將軍”把門。透過門縫,記者看到,西瓦房5間,南瓦房3間,北瓦房3間,院子里空蕩蕩,干枯的落葉鋪滿地面,兩棵大樹孤零零地守著院子。
“鑰匙在豐臺區教委房管所。房本后來交給學校每年進行教學驗收。”她們表示。
政策法規:機關、學校不得購買租用城市私有房屋
1月6日,已經80歲高齡的徐國勛,作為當年借房的親歷者接受了采訪。他說,當時的長辛店職工學校有編制有老師,就是沒校舍,就找到了陸家。“借房經過局辦公會討論決定,借房協議還進行了公證。”
1991年4月,兩姐妹和父母以及成教局委托代理人烏繼德,5人一起來到豐臺區公證處辦理房屋借用公證事宜。按照當時的政策法規規定,不允許機關、學校購買、租用私人房產。“一看協議,公證處的人就說這房子是白借,懷疑我們明借暗租,認為協議不公平,不給公證。”兩姐妹回憶起當時的情況,印象深刻。
這事報告給徐國勛后,他找到陸秀媛,“局長說把我正在居住的單位早先分配的公房,一套52平方米三居室寫到協議上,解決陸家居住問題。房子大約是1990年下半年分的,在商談借房之前早已分配給我并住上。”陸秀媛說。
修改協議后,5人再次來到公證處。記者看到,1991年4月26日,豐臺區公證處作出《房屋借用協議書》公證書,出借方(甲方)為陸德華、連淑貞,借用方(乙方)為成教局,協議共十條,主要內容包括:一、甲方將坐落于長辛店車店口甲4號的房產共計11間,無償借給乙方作為辦學用房;二、住房問題分配給甲方三居室樓房一套,甲方應按房管部門的規定按時繳納一切費用;三、協議期滿后,經雙方協商,可以續訂,若不再續訂,乙方把借用的房地產連同翻建的房屋一并無償交還甲方;四、合同自1991年5月1日起生效,有效期七年。
1991年冬天,全家陸續搬離。
在“討還”房產過程中,兩姐妹查詢了機關、學校不得購租城市私有房屋的相關規定:
1984年8月11日,北京市出臺的《北京市貫徹實施〈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條例〉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第10條規定,機關、學校“不得購、租城市私有房屋。如因特殊需要必須購、租時,其所購、租的房屋在城區及朝陽、海淀、豐臺、石景山等近郊區的,必須經市房地產管理局審查批準,在遠郊區的,必須經房屋所在區、縣人民政府審查批準。
1988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北京市房屋買賣管理暫行規定》第5條規定,“單位購買公房,必須有市級主管部門或區、縣人民政府批準的證明;單位因特殊需要購買私有房屋的,房屋在城區、近郊區的,須經市房地產管理局批準,房屋在遠郊區的,須經房屋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