儲戶在交行保管箱內財物失蹤 銀行稱只存不保無責任
2016-07-28 19:25:00 來源:中國新聞網
保管箱存放在銀行,銀行方面只能提供一個月的視頻監控,湯女士無法舉證,警方也無法給予立案。 戴佳陽 攝
中新網常州7月28日電 (唐娟 戴佳陽)江蘇常州一儲戶湯女士20多年前在常州交通銀行延陵路支行租用了一個保管箱用于存放財物。幾個月前,發現保管箱內財物遺失。與常州交通銀行多次交涉后,銀行卻稱,對保管箱只收取保證金和租金,但對箱內物品“只存不保”,并反復強調對保管箱內的財物丟失沒有任何責任。28日,記者獲悉,因為保管箱存放在銀行,銀行方面只能提供一個月的視頻監控,湯女士無法舉證,警方也無法給予立案。
交通銀行常州分行辦公室一位姓承的主任助理向記者解釋,銀行無法賠償湯女士的原因有以下幾點:首先,湯女士報警以后,公安機關已經到交行查驗過,保管箱無破箱及外力開箱的痕跡,所以銀行方無明顯過錯;其次,銀行保管箱有兩把鎖,一把鎖的鑰匙在銀行工作人員處,另外一把在客戶手中。客戶要開箱,銀行工作人員當著客戶的面將一把鎖打開后主動回避,讓客戶自行開箱取物;同時,所有保管箱業務的約定就是銀行提供場所給客戶保管東西,發生湯女士這種情況,銀行無理由給予湯女士賠償;最后,根據相關條例,我們銀行的監控只保存了一個月,相關部門有需要的話我們肯定可以調用一個月的監控。
對于銀行方面的解釋,當事人湯女士氣憤表示:“我對交通銀行一直以來是非常信任的,否則我也不會付了20多年的保證金和租金給交行來保管我的財物,現在東西少了我也是想把事情弄明白到底我的財物去哪里了?可我報警以前,銀行相關負責人說能提供三個月的監控視頻,報警以后,銀行方面只能提供一個月的監控了,我在交行20年的租金就只能換來一個月的監控,這讓我實在無法接受。”
據接警的鐘樓區南大街派出所回應稱,“就湯女士財物被盜案,我局經審查認為未發現犯罪事實,根據相關規定,決定不予立案。當事人湯女士已經提請復議過了,如果湯女士再覺得警方做的不對可以去檢察院投訴。”
江蘇常譽律師事務所的陳兆青主任律師認為:根據銀行與湯女士簽訂的合同是租用合同而不是保管合同,銀行無需了解保管箱中物品的具體情況,同樣也無需對箱中任何物品的損壞及遺失負責。湯女士稱有貴重物品遺失,根據誰提出誰舉證的原則,她需要自己證明其的確是在柜中存放了相應的貴重物品。在本案中,這個舉證過程顯見是相當困難的。(完)
編輯:王進
關鍵詞:財物;湯女士;銀行工作人員;保管合同;交行;銀行保管箱;保管箱業務;銀行方面;舉證;交通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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