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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對販毒農民“槍下留人”報道失實 媒體致歉

2015-12-05 20:13:00 來源:澎湃新聞網

最高法對販毒農民

  媒體公開致歉

最高法對販毒農民

  此前報道截圖

  近日,《北京晚報》一篇題為《最高法院緊急下令“槍下留人” 運毒販死刑前獲暫緩執行》的報道引發社會廣泛關注,“槍下留人”一詞更一度成為網絡熱詞。

  這篇發表于11月28日《北京晚報》第4版的報道稱:“伙同他人運毒7.5公斤,河南農民王廣建兩審均被法院判處死刑。就在行刑前的最后時刻,最高法院罕見地啟動了暫緩執行死刑的程序,用老百姓的話說叫‘槍下留人’。”

  幾天后,該事件的進展出現了變化。

  新華社記者12月2日從最高人民法院新聞發言人處了解到,目前王廣建運輸毒品一案尚未進入死刑執行程序,最高人民法院未作出對王廣建停止執行死刑的裁定。

  新華網的報道還提到,王廣建提出檢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的線索,一、二審法院正在進行相關核查工作。

  12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微博轉發了新華網上述消息。

  12月4日,知名微信公眾號“長安劍”發布題為《北京晚報打算什么時候向公眾致歉?》的文章。

  “長安劍”在文章中提出4點看法:其一,新聞的真實性原則不能動搖;其二,失實新聞報道是對司法權威和司法公信力的極大傷害;其三,《北京晚報》應就“槍下留人”失實報道向公眾致歉;其四,失實報道是否涉及違法違紀行為,須進行調查處理,并予公布。

  12月5日,《北京晚報》在2版刊發文章《本報公開致歉》。

  文章稱,11月28日本報第4版刊發稿件《最高法緊急下令“槍下留人”》 ,經查這是一篇嚴重失實的報道。最高法明確表示,該案尚未進入死刑執行程序,最高法未作出對王廣建停止執行死刑的裁定。本報記者在采訪中沒有遵守新聞真實性的原則,聽信案件死刑復核代理律師的一面之詞,未向最高人民法院進行核實。值班編輯也未盡把關審核之責,致使這一報道造成嚴重失實,并產生惡劣的社會影響,我們深感痛心。在此,向最高人民法院和讀者,表示深深的歉意。今后,我們一定要恪守新聞工作者的職業道德準則,避免此類事件的發生,給讀者奉獻更多更好的新聞。

  鏈接:《北京晚報》打算什么時候向公眾致歉?

  作者:“長安劍”微信公眾號

  這幾天,“槍下留人”一詞兒突然變得很熱。《北京晚報》28日一篇《最高法院緊急下令“槍下留人”》的報道,講述了一個非常具有戲劇性的重大“新聞”:

  這篇報道說:因伙同他人運毒7.5公斤,河南農民王廣建兩審均被法院判處死刑。就在行刑前的最后時刻,最高法院罕見地啟動了暫緩執行死刑的程序,“槍下留人”!目前已委托二審法院調取新證據,重新作出裁定。

  就在該篇報道被讀者諸君腦補了各種刑場上一騎紅塵的場景后,峰回路轉,新華社3日發出了這樣一則消息:“記者2日從最高人民法院新聞發言人處了解到,目前王廣建運輸毒品一案尚未進入死刑執行程序,最高人民法院未作出對王廣建停止執行死刑的裁定。最高人民法院新聞發言人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將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根據核查情況,嚴格依法作出裁判。”12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微博轉發了新華社上述消息。

  不知道這是輿論場上的第幾個劇情反轉片了,因為是與諸多公民基本權利和自由相關的嚴肅憲法問題,長安君頗有些話想說:

  其一,新聞的真實性原則不能動搖。

  真實是新聞的生命,也是新聞機構和新聞記者的生命。公眾不是平白無故地信任一家新聞媒體的,那是因為,新聞媒體承載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賦予每一位中國公民的言論自由權利,從憲法的角度講,新聞機構是在集中行使每一位公民享有的言論自由權。那么,既然我的權利可以賦予你,當然也就可以收回——如果你不再具備公信力。這是每一位公民、讀者有權對《北京晚報》說的話。顯而易見的是,讀者會“用腳投票”,一家缺乏公信力的新聞媒體,無論是傳統媒體還是新媒體,它的訂閱數都不可能攀升。

  其二,失實新聞報道是對司法權威和司法公信力的極大傷害。

  十八大以來,習大大帶領新一屆中央領導集體,在推進司法體制改革、實現每一個案件的公平正義、給每一位公民帶來安全感的工作進程中,付出了極其艱辛的努力。隨著一系列法律、法規、規章、司法解釋的出臺,每個老百姓都對此有目共睹、感同身受。在全社會努力共建司法權威和司法公信力的當下,這樣一篇不負責任的失實報道,無疑是對司法權威和司法公信力的極大傷害。

  其三,《北京晚報》應就“槍下留人”失實報道向公眾致歉。

  長安君認為,這次事件中,最高人民法院的表態是及時的、恰當的,也是理性的。最高法并沒有指責《北京晚報》,最高人民法院的官微文章中,甚至只字未提“北京晚報”這四個字。這確實體現了成熟法治國家最高審判機關的風骨。

  因為,最高法作為我國最高審判機關,它本身不是民事主體,沒有名譽權,別人對它做了什么不恰當的事,它也不需要什么人、什么機構向它道歉,最高法能予以應對的,就是厘清事實、公布真相。同理,涉事媒體也無需向最高人民法院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是,該虛假新聞對于我們整個國家的司法權威、司法聲譽所造成的損失,作出失實報道的新聞機構,應對此承擔公法意義上的法律責任,那就是向公眾公開道歉。

  其四,失實報道是否涉及違法違紀行為,須進行調查處理,并予公布。

  采寫這篇失實報道的《北京晚報》記者,既沒有采訪最高人民法院的辦案法官,也沒有請最高人民法院新聞發言人辦公室核實案件事實,僅憑被告人家屬及其律師的單方面說法,就完成了新聞報道的寫作,并且,長安君還在這篇報道中發現了這樣的語句:“家人在被法院告知見王廣建最后一面時,立刻找到著名死刑復核律師謝通祥,懇求謝通祥律師能幫王廣建留下一命。”

  我們都知道,客觀、中立、平衡是撰寫新聞報道的基本原則,在報道寫作中應少用、慎用形容詞,而該報道中記者使用的“著名死刑復核律師”這個頗有些突兀和令人詫異的詞,究竟是想表達什么樣的立場和用意?對此,長安君沒有發言權,而作為對《北京晚報》社及其新聞記者有屬地管轄權的北京市新聞出版廣電局,應當履職,對此事進行負責任的調查處理,并將結果公之于眾。同時,被告人律師是否存在違法違紀的行為,該律師注冊地的司法行政部門,亦應進行調查處理,并公布結果。

  長安君希望,這一嚴肅的涉及每一位公民憲法權利的公共事件,能夠在憲法的框架下,得到嚴肅的對待和公正的解決。

編輯:王家樂

關鍵詞:最高人民法院;北京晚報;新聞;農民;槍下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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