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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民辦高校校長年齡不超70歲 任期為4年

2015-11-27 15:03:00 來源:澎湃新聞

  據教育部網站消息,日前,教育部下發《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決定》明確,民辦高校校長應當具有10年以上從事高等教育管理經歷,年齡不超過70歲。校長任期原則上為4年。

  教育部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

  為依法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和政府職能轉變,根據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行政審批事項的有關決定,我部決定廢止和修改部分規章,具體如下:

  一、 對3部規章予以廢止

  (一)經商公安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同意,廢止1999年8月24日教育部、公安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聯合發布的《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管理規定》(教育部、公安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5號)、《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管理規定實施細則(試行)》(教育部、公安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6號)。

  (二)廢止2002年12月31日教育部發布的《高等學校境外辦學暫行管理辦法》(教育部令第15號)。

  二、 對3部規章的部分條款予以修改

  (一)將《民辦高等學校辦學管理若干規定》(教育部令第25號)第十條修改為:“民辦高校校長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任職條件,具有10年以上從事高等教育管理經歷,年齡不超過70歲。校長任期原則上為4年。”

  (二)將《獨立學院設置與管理辦法》(教育部令第26號)第二十九條第一款修改為:“獨立學院院長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任職條件,年齡不超過70歲,由參與舉辦獨立學院的普通高等學校優先推薦,理事會或者董事會聘任。”

  (三)將《中小學教材編寫審定管理暫行辦法》(教育部令第11號)第四條修改為:“完成編寫的教材須經教材審定機構審定后才能在中小學使用。”

  刪除第三章。

  刪除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一)通過教育行政部門核準立項”。

  刪除第三十二條中的“立項核準”。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教育部政策法規司負責人就《教育部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答記者問

  問:為什么要發布《決定》?

  答:依據《立法法》,教育規章是立法的重要層次,是依法行政、依法治教的重要依據。要按照法治的精神和改革形勢的發展變化,及時對教育規章中與法律法規和國家決策不一致的地方進行修改調整,為深化教育綜合改革提供明確適用的法治依據。

  本屆政府以來,教育部已經取消下放了十多項教育行政審批,其中有的審批事項為教育規章規定的內容。適應簡政放權放管結合職能轉變的要求,需要及時對相應規章進行修改調整。《教育部辦公廳關于加強取消和下放行政審批后續工作的通知》(教政法廳函〔2014〕13號)、《教育部關于做好教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有關后續工作的通知》(教政法〔2015〕7號),對規章和規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已經做出了明確要求和部署。

  因此,適應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需要,保證行政審批制度改革中已取消下放的行政審批落實到位,保證法令、政令協調統一,教育部研究起草了《決定》并經今年第33次部長辦公會議審議,經修改后,于11月10日發布執行。

  問:為什么要對5號令、6號令和15號令進行清理?

  答:5號令為《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管理規定》,6號令為《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管理規定實施細則(試行)》;15號令為《高等學校境外辦學暫行管理辦法》。

  隨著改革的深入推進,國務院決定已經將“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機構資格認定”下放到省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取消了“高等學校赴境外設立教育機構(含合作)及采取其他形式實施本科及以上學歷教育審批”、“高等學校赴境外辦學實施專科教育或者非學歷高等教育審批”。另外,下放的“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機構資格認定”已調整為“先照后證”。因此,教育部需要根據取消下放審批事項和相關改革要求,對5號令、6號令和15號令進行研究清理。

  其中,5號令、6號令是教育部和公安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聯合發布的。經征求公安部、國家工商總局的意見,兩部門對于廢止5號令、6號令無不同意見。

  問:5號令、6號令廢止后如何加強監管?

  答:關于廢止5號令、6號令后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機構的后續監管,教育部2013年發布了《教育部關于做好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機構審批權下放有關事項的通知》(教外綜〔2013〕50號),2014年發布了《教育部辦公廳關于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后續事務工作的通知》(教外廳〔2014〕26號),制定了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機構資格認定書統一式樣,并指導各省(區、市)完善規章制度、健全監管體系,重視發揮社會組織的協同管理作用。目前,已有14個省(區、市)出臺了本地區的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機構資格認定與監督管理的相關規定,其他省(區、市)的相關辦法也正在制訂中。教育部通過教育涉外監管信息網公布經各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審批的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機構名單及原有機構變更等信息。同時,根據教育部的部署,中國國際教育交流協會成立了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分會。

  近日,國務院發布了《國務院關于“先照后證”改革后加強事中事后監管的意見》(國發〔2015〕62號),對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強化“先照后證”改革后的事中事后監管提出明確要求。教育部將依據國務院規定和其他相關規范性文件,對地方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機構的后續監管加強指導和協調。

  問:對25、26號令修改的主要依據是什么?

  答:第25號令是《民辦高等學校辦學管理若干規定》,第26號令是《獨立學院設置與管理辦法》。

  2013年6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等十二部法律的決定》(主席令第五號)對《民辦教育促進法》做出修改,將第二十三條修改為:“民辦學校參照同級同類公辦學校校長任職的條件聘任校長,年齡可以適當放寬。”刪除了“并報審批機關核準”。同年11月,《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3]44號)宣布取消“民辦學校聘任校長核準”。據此,教育部《決定》刪除《民辦高等學校辦學管理若干規定》(第25號令)第十條中的“校長報審批機關核準后,方可行使民辦教育促進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的職權”、“報經審批機關同意后可以連任”;刪除《獨立學院設置與管理辦法》(第26號令)第二十九條第一款中的“并報審批機關核準”。 經修改后,第25、26號令中關于行政審批的條款與《民辦教育促進法》和國務院決定的規定保持協調一致。在實際管理中,民辦學校校長由民辦學校自主聘任,不需要報審批機關核準。

  問:對11號令修改的主要考慮是什么?

  答:國務院決定取消“中小學國家課程教材編寫核準”,與之相關的《中小學教材編寫審定管理暫行辦法》(第11號令)需要修改。鑒于第11號令是2001年發布的,迄今已經十多年時間,一些規定已經不適應當前教材規范管理的需要,有必要進行全面修訂,因此,教育部啟動了對第11號令的全面修訂。隨著形勢的發展變化,在此期間,有關方面提出,要研究制定一個包括中小學教材編寫、審定、選用等各環節的全面規定。因此,在原第11號令修訂的基礎上,教育部將研究制定一個有利于提高教材質量和推進立德樹人的全面的中小學教材管理規定。由于該規定研究和制定需要一定時間,因而還是考慮先行修訂第11號令中與審批相關的條款,以保證法治統一。《決定》對第11號令的修訂,既順應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需要,同時也不會影響新的中小學教材管理規定的制定。

編輯:李昭翼

關鍵詞:教育部網站;校長;民辦高校;民辦教育促進法;教材質量;國家課程;專科教育;任期;決定;教育行政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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