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妝品監管辦法25年后更新 牙膏將納入監管范圍
2015-07-22 06:17:00 來源:京華時報
2015年07月22日 05:28:14來源:京華時報
記者昨天從國務院法制辦公布的《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修訂草案送審稿)》(下稱送審稿)中發現,牙膏等口腔護理用品將納入化妝品范疇。此外,化妝品夸張的功效宣傳將被遏制。
>>背景
化妝品監管辦法25年后更新
現行《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于1989年發布,1990年實施。25年來,《條例》在規范化妝品生產經營行為、加強化妝品監管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但隨著經濟社會和化妝品產業的快速發展,化妝品消費需求迅速增長,新原料、新技術層出不窮,現行《條例》已不能適應需要,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表示,為規范化妝品生產經營活動,加強化妝品監督管理,保證化妝品質量安全,該局起草了送審稿報送國務院,在8月20日前對社會各界征求意見。
>>看點
廠商須公開功效驗證材料
送審稿規定,化妝品廣告應當真實、合法,不得以商標、圖案或者其他形式虛假宣傳產品功效,不得宣稱或者暗示產品具有醫療作用,不得使用他人名義保證或者暗示產品功效誤導消費者。凡是有明示或暗示具有醫療作用的,夸大功能、虛假宣傳或其他容易給消費者造成誤解的,違反社會公序良俗或相關法律法規的內容,將禁止在化妝品標簽上標注。
另外,化妝品的功效宣稱應當有充分的科學依據,化妝品生產者對化妝品功效宣稱負責。化妝品功效宣稱的依據可以是相關文獻資料或者研究數據;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認為需要驗證的,應當制定驗證指導原則。化妝品生產者應當將有關文獻資料、研究數據或者功效驗證材料在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指定的網站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發布虛假化妝品廣告的,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決定暫停銷售該化妝品,并向社會公布;仍然銷售該化妝品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銷售的化妝品,并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牙膏納入化妝品監管
送審稿指出,“牙膏等口腔護理用品的主要使用目的是清潔和美化,符合化妝品的定義”,將口腔護理用品納入化妝品范疇。
據了解,目前市面上銷售的國產牙膏中很多將“中藥制劑配方”作為自己的特色和賣點,此前,牙膏等產品也一直允許宣稱“防齲”、“抑菌”等醫療術語。不過有的廠家卻故意夸大牙膏功效,宣稱牙膏能治療牙齒疾病,那么此次牙膏納入化妝品范疇后,今后這種侵犯消費者權益的行為也將得到管制。
不過送審稿也指出,考慮到牙膏等產品的特點,在對其功效宣稱予以規范的同時,還應保留適度的靈活性。這將在后續的具體政策制定中予以體現。
開網店賣化妝品應實名登記
根據送審稿,對于網售化妝品,第三方平臺和化妝品生產經營者也有明確的管理職責規定。用互聯網交易第三方平臺銷售化妝品,生產經營者應實名登記。互聯網化妝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對入網化妝品生產經營者承擔管理責任,發現其有違反本條例規定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并立即報告相關管理部門;發現嚴重違法行為的,立即停止對其提供互聯網交易平臺服務。
送審稿規定,互聯網化妝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未按照條例規定,對入網化妝品生產經營者進行管理義務的,由其注冊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美容美發店也被納入監管
值得注意的是,送審稿規定對美容美發店等也將加強管理,認為美容美發機構、賓館等在經營服務中使用化妝品或者為消費者提供化妝品的,視為化妝品經營者。
送審稿表示,以“可追溯”為重點加強經營管理。規定經營者的進貨查驗、索證索票、妥善貯存運輸等義務,保證監管鏈條完整和產品可追溯,對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網絡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提出具體要求,并將經營服務中使用化妝品或者為消費者提供化妝品的美容美發機構、賓館等納入經營者范疇進行管理,形成監管全覆蓋。
>>業界反應
有助于遏制虛假美容宣傳
“以前由于政府職能分工的問題,美容美發店的化妝品監管比較缺失。”廣東省日化商會秘書長余雪玲表示,主要還是這里的產品一般不會公開擺著銷售,此次送審稿規定將對這一銷售渠道全產業鏈監管是有積極意義的。
“美容院里越是宣傳高效的產品,存在危害的風險也就越大,消費者也越是需要警惕。”余雪玲表示,其實化妝品只不過是快速時尚的消費品,本身不應該有太多療效。只要消費者對此有明確的判斷是非的能力,市場需求少了,也就能降低整個環節的安全風險。
公開驗證材料不如公開原料
有業內人士表示,送審稿要求對化妝品功效宣稱負責是應該的,但是有關企業生產者要將相關的功效驗證材料在指定網站公開值得商榷。
“其實化妝品中宣稱的某種功效往往是某一種原料起到效果”,該人士表示,假如供應商將一種原料提供給了1000家企業,1000家企業生產了上千種產品,這些幾乎宣稱同一種功效的產品都去公示資料,不僅是一種資源浪費,也會影響到企業的商業秘密。“對宣傳功效的原料進行公示或許更具有可行性”。
京華時報記者胡笑紅實習記者鄧夢穎
編輯:王進
關鍵詞: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化妝品監督;化妝品廣告;化妝品質量;化妝品生產;條例;公開驗證;可追溯;抑菌;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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