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否決警方刑拘代表請求 被指替法檢行使司法權
2015-01-21 05:31:00 來源:中國青年報 說兩句 分享到:
對于公安機關提請刑事拘留,人大及其常委會有同意或否決的權力,這毋庸置疑,但僅以該案屬于民事糾紛就否決警方請求,并沒有法律依據,顯屬不當決定——人大雖是權力機關,但并沒有直接行使司法的權力。
《代表法》規定,“縣級以上的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非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許可,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非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許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審判”,“對縣級以上的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如果采取法律規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應當經該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者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許可”。允許對代表采取強制措施,是人大及其常委會的法定權力。但是,以往對于人大的許可權力,法律規定語焉不詳,引發了多起公安、檢察等機關與人大之間的矛盾。
例如,2000年,某縣人大代表、某局局長白某因涉嫌受賄,被該縣檢察院立案偵查,后者向該縣人大常委會提請對白某實行逮捕,但該縣人大常委會認為不符合逮捕條件,決定不予許可。在這里,人大常委會就行使了實質上的審查權力,只要人大認為代表不涉嫌犯罪,就可以不許可有關機關采取強制措施。其實,這是對人大行使這一權力的誤解,因為縱觀世界各國,議會都有保障其代表、議員在履職過程中免受司法追究的權力,但這項權力的行使是以代表、議員在議會發言與參政過程中遭受行政權力打擊報復為前提,議會行使否決權是為了讓議員放心大膽地參政議政。
2010年修改的《代表法》針對原有法律的不完善,更具體地規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者常務委員會受理有關機關依照本條規定提請許可的申請,應當審查是否存在對代表在人民代表大會各種會議上的發言和表決進行法律追究,或者對代表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等其他執行職務行為打擊報復的情形,并據此作出決定。”這意味著,雖然公安、檢察機關對代表采取強制措施必須征得人大許可,但人大對這種申請的審查,應當限定于是否對代表履行職務進行打擊報復上,而不是對當事人是否構成犯罪作出實質判斷。
回到內蒙古達拉特旗公安局偵辦的這起案件上,當地人大固然可以作出許可或不許可的決定,但對于公安局提出的申請,應重點審查其是否對代表履行職務有打擊報復,而不是審查該代表是否構成犯罪、應不應當刑事拘留。盡管當地人大曾召開公檢法聯席會議,檢察院、法院相關與會人士認為這起案件不構成刑事犯罪,只是民事糾紛。但是,只要不存在打擊報復代表的情形,當地人大就當作出許可逮捕的決定。
如果人大認為不構成犯罪,就不予許可刑拘、逮捕,實質上就是人大在代替檢察院、法院等司法機關行使司法權,這與我國《憲法》和《代表法》相違背。人大雖然是權力機關,但本身并不行使司法權,不能作出司法判斷。如果公安機關的偵查確實有錯,也該由檢察機關作出監督,或者法院進行審判。人大也可依法進行法律監督(如質詢、組織特定問題調查),但不宜以直接否決的形式來不許可采取強制措施。而且,人大替司法機關作出判斷,還會隱藏著權力尋租的風險。近年來,一些代表不時作出一些違法犯罪之事,恐怕或多或少與此有關。
因此,達拉特旗人大常委會應當慎重考慮當地公安機關的申請,在開會表決前,有關領導也應組織參會委員認真學習《代表法》相關規定。當然,公安機關如果不服人大常委會作出的決定,也可向上級人大常委會反映,由上級人大常委會來做出相應決定。楊濤
編輯:孔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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