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審現場(央廣網發 寧波中級法院供圖)

央廣網寧波4月23日消息(記者杜金明 通訊員鐘法)4月22日,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一起侵犯商業秘密案,并當庭作出一審判決:以侵犯商業秘密罪,判處被告人鄭某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二百萬元,判處被告人丘某、文某、賀某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六個月至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不等,各處罰金十萬元至五萬元不等。

至此,這起公司“內鬼”侵犯商業秘密案告一段落,這也是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歷史上第一起一審侵犯商業秘密刑事案件。

2015年,被害單位前身企業寧波音王集團公司通過相關安排,委托德國某公司研發小型數字調音臺項目,并利用德國公司工程師烏里研發的“最佳的壓縮器”核心技術,成功研發出全球首臺緊湊型數字調音臺,該產品獲得了“制造業單項冠軍產品”證書。根據約定,相關技術及成果均屬商業秘密,研發成果歸本案被害人音王電聲公司所有。

2016年底,時任音王電聲公司研發部門負責人的鄭某在參與上述項目期間,產生了另立公司,利用“最佳的壓縮器”技術自行生產調音臺牟利的念頭,他先后拉攏丘某、文某及其外甥賀某入伙,還安排賀某到被害單位學習技術操作。丘某等三人均向鄭某出資入伙。此后,鄭某、丘某利用音王電聲公司技術設備暗地里試產樣機,其間,丘某經鄭某指使,趁德國工程師烏里來音王電聲公司指導工作之機,從其電腦中非法復制了“最佳的壓縮器”技術源代碼。

2018年4—5月,鄭某還騙取了音王電聲公司享有排他許可使用權、存儲于專門服務器的卡迪克調音臺“三項技術信息”,并指使丘某進行篩選并備份于移動硬盤中,以備使用。上述“三項技術信息”亦屬于商業秘密。

2018年8月、10月,鄭某、丘某先后離職,并在寧波租賃民宅,利用鄭某離職時帶走的存有“最佳的壓縮器”技術等相關資料的“加密狗”U盤,生產侵權調音臺。2019年3月,鄭某指使賀某在廣東惠州成立公司,繼續生產、銷售侵權調音臺,并對其外觀、標識等非核心功能進行了修改,以掩蓋真相。文某之后也到上述公司入職。

2019年8月,音王電聲公司在市場上發現上述侵權調音臺后報案。至案發時,鄭某等人利用“最佳的壓縮器”技術資料共生產、銷售侵權調音臺1205臺,給音王電聲公司造成損失91.43萬元。經鑒定,音王電聲公司所主張的“最佳的壓縮器”以及“三項技術信息”均系不為公眾知悉的技術信息,且與現場查扣的存儲設備中或侵權產品使用的相關技術信息具有同一性。其中,“三項技術信息”許可使用價值為182萬元。

2021年3月19日,寧波市人民檢察院以被告人鄭某等四人犯侵犯商業秘密罪為由,依法向寧波中院提起公訴。

合議庭評議后認為,被告人鄭某、丘某違反保密義務及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使用權利人商業秘密,又用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商業秘密,給權利人造成損失分別達273.43萬元、91.43萬元,分別屬于造成特別嚴重后果、造成重大損失;被告人文某、賀某違反保密義務及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使用權利人商業秘密,給權利人造成損失達91.43萬元,屬造成重大損失。四名被告人的行為均已構成侵犯商業秘密罪。綜合相關情節,寧波中院作出前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