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廣網佛山3月22日消息(記者鄭澍 通訊員李嬋)近日,廣東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劉經偉等19人涉黑案作出終審宣判,以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串通投標罪,非法采礦罪,聚眾斗毆罪,敲詐勒索罪,數罪并罰,判處主犯劉經偉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判處其余18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五年至一年六個月,并處財產刑。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5年4月開始,劉經偉與黎某雄(另案處理)合作經營河砂,并通過串通投標取得陽江市陽東區域11個采砂標段的全部標權,大肆盜采私售河砂。2015年6月,劉經偉等人網羅社會閑散人員以公司名義成立“巡查隊”,對陽東區域內的河砂開采點進行巡查;對不在標段范圍內的河砂盜采點,以言語威脅、聚眾圍困甚至持槍火拼等手段迫使盜采點老板上交保護費或退出河砂行業,逐步形成了以劉經偉為組織、領導者,骨干成員固定,人數眾多的黑社會性質組織。
2016年上半年,因利益沖突,該組織十多名“巡查隊”隊員持槍支、長刀、水管等工具與其他盜采點人員相互斗毆,導致雙方數人受傷。“巡查隊”后多次采用用車堵路等方式勒令該盜采點上交保護費,還通知相關執法部門到場對該盜采點進行查處。該盜采點被迫上交保護費約45萬元。此外,該組織還敲詐勒索其他三個盜采點30.3萬余元。
該組織以暴力、威脅等手段,在陽江市陽東、陽春等區域實施串通投標、非法采礦、聚眾斗毆、敲詐勒索等多起違法犯罪活動,壟斷了陽江市多個區域的河砂開采、銷售行業,大肆盜采河砂超過74萬立方米,涉案金額累計高達4700多萬元,哄抬砂價,導致“一砂難求”,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砂場周邊群眾,嚴重破壞了當地的生態環境,以及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極其惡劣的社會影響。
佛山中院二審認為,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由于上訴人馮國良、馮昆濤有立功或自首情節,法院對二人的刑期作出改判,對其余上訴人的判決予以維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