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廣網天津1月1日消息(記者夏震宇 通訊員劉媛)2020年12月1日,天津市十七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表決通過了《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規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若干規定》的施行涉及天津市民駕乘機動車、騎行非機動車以及步行出行等各個方面。

  《若干規定》明確:在駕駛機動車時,應當規范使用安全帶,并督促乘車人規范使用安全帶,不得允許未滿12周歲的未成年人乘坐副駕駛座位,不得有瀏覽電子設備,手持接聽、撥打電話等妨礙安全駕駛的行為。行駛時遇執行緊急任務的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時,應當主動避讓(此種情況下產生道路交通違法信息的,經調查核實后,公安交管部門將依法予以消除);乘坐機動車時,無論前排還是后排,都應該規范使用安全帶,乘坐貨運機動車時,不得坐在車廂欄板上或者站立。未滿12周歲的未成年人不得乘坐機動車副駕駛座位;天津市民在騎行非機動車上路行駛時,不得實施瀏覽電子設備,手持接聽、撥打電話等妨礙道路交通安全的行為,不得在非機動車上安裝或者使用遮雨(陽)棚,不得進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駕駛或乘坐電動自行車上道路行駛時,應當規范佩戴安全頭盔。不滿18周歲駕駛自行車、電動自行車的,不得載人。已滿18周歲駕駛自行車、電動自行車的,可以在固定座椅內載一名12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同時,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應當經天津公安機關登記、安裝號牌后,方可上道路行駛,號牌應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擋、污損。同時,天津市民在步行通過路口或者橫過道路時,不得瀏覽電子設備。不得步行進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

  此外,《若干規定》還明確了叉車、電動滑板車、平衡車等非道路車輛或者滑行工具,不得上道路行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