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廣網深圳12月29日消息(記者楊振)2020年12月28日,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原告北京市豐臺區源頭愛好者環境研究所訴被告深圳市某園特發科技有限公司環境污染民事公益訴訟一案,該案系市中級法院2020年1月1日集中管轄東江流域環境民事公益訴訟一審案件后,宣判的第一起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判決被告深圳市某園特發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消除危險;在中國環境報上向社會公開賠禮道歉;賠償生態環境修復費用及服務功能的損失共計200萬元,支付至深圳市專項基金賬戶,用于生態環境保護;支付原告律師費10000元及差旅費10000元。

  環境侵權行為及后果的復雜性、長久性、隱蔽性、遷移性等特點導致其危害性強、損害范圍廣且難以及時固定證據。由于被告在投產之后八年內,沒有按照環評報告及兩份環境影響審查批復的要求設置廢氣治理設施,為謀求高額經濟利益,故意向大氣直接偷排污染物,實際排污量及對生態環境實際造成的損害大小已經難以準確認定。

  在該案審理過程中,被告不僅對投產時間消極舉證,且向法院提供不實生產數據,試圖誤導法院對廢氣總排放量作出錯誤認定,積極實施妨礙證明該案環境侵權后果的行為,市中級法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九十五條所確立的證明妨礙規則,將該案環境侵權后果難以確定的不利后果歸于被告,認定原告關于本案生態環境損害后果的主張成立。因該案涉及到環境專業知識,深圳市中級法院征詢原告、被告意見后,邀請深圳市環境科學研究院空氣污染鑒定專家到庭接受法庭及原告、被告咨詢。在被告妨礙證明環境侵權后果的情況下,為依法界定被告的環境污染賠償責任,市中級法院參考空氣污染鑒定專家意見,靈活運用虛擬治理成本法,估算出損失金額區間,在此基礎上采納原告主張的賠償金額,判決被告承擔生態環境修復費用及服務功能的損失共計200萬元。

  健康的大氣環境是深圳賴以長久發展的可貴資源,大氣環境資源的破壞是一種不可逆的過程,恢復良好的大氣環境質量要比采取措施從根本上防治大氣污染付出更大的代價。遏制生產企業超標排放廢氣是深圳健全生態建設和環境保護制度的重要一環,為扭轉環保領域“違法成本低,追究違法成本高”現象,必須堅持以最嚴格制度、最嚴密法治保護生態環境,對不配套廢氣防治設施就開始生產,或在生產時不開啟廢氣防治設施的污染企業,必須嚴格追究其法律責任,打擊一個、教育一批、震懾一片,凝聚社會共識,共同保護大氣環境。

  深圳該首例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的示范意義在于,針對污染企業偷排的廢氣已經進入大氣環境,環境侵權后果難以確定,且污染企業妨礙證明環境侵權后果的常見情形,該案運用證明妨礙規則,參考空氣污染鑒定專家意見,靈活運用虛擬治理成本法認定環境損失金額區間及污染企業賠償責任,創設出一整套可復制的科學界定大氣污染賠償責任的審判經驗,為深圳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先行示范區,提供嚴格的生態環境司法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