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廣網深圳12月25日消息(記者楊振)12月25日,深圳市政府舉行新聞發布會,就近日頒布的《深圳經濟特區優化營商環境條例》進行深入解讀,該《條例》將于2021年1月1日起實施。
近年來,深圳堅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營商環境改革工作部署,將營商環境改革作為“一號改革工程”,不斷健全工作機制,構建完善政策體系,滾動推出“營商環境20條”“營商環境改革創新實驗區28條”“2020年重點任務清單275條”“優化營商環境更好服務市場主體91條”等系列舉措,持續解決市場主體關注的痛點難點問題。
在新冠肺炎疫情沖擊下,2020年前三季度深圳經濟依然穩定增長,GDP同比增長2.6%,戰略性新興產業增加值增長11.0%;商事主體超過350萬戶,增長9.0%;民間投資增長22.1%,新設立外商投資企業超3000家,實際使用外資增長7.66%。這一系列數據充分表明,深圳優良的營商環境,得到了廣大市場主體的高度認可,已經成為深圳經濟社會保持平穩運行的重要保障和支撐。
近日頒布的《深圳經濟特區優化營商環境條例》以先行示范的最高要求,以推進要素市場化配置、全面銜接國際通行規則為重點,充分吸收綜合改革試點方案的內容,在多個領域大膽改革探索創新。從聚焦市場主體全生命周期重點環節、打造高效便民政務服務、營造優質平等經營環境、創新融資便利模式、提升監管執法效能、健全權益保障機制等六大領域,共設置9章130項條款,以推進要素市場化配置、全面銜接國際通行規則為重點,在多個領域大膽改革探索。
(一)聚焦市場主體全生命周期重點環節
《深圳經濟特區優化營商環境條例》從市場主體全生命周期的角度出發,聚焦放寬市場準入、商事制度改革、促進公平競爭、完善市場退出機制等方面,提出了允許境外專業機構及人才按照規定在深圳提供專業服務、實施商事登記行政確認制、推行涉企證照“多證合一”及涉企報告“多報合一”、探索建立破產重整識別及破產預重整機制等多項創新性改革。規定了政府部門不得實施歧視性行業準入、資質標準、產業促進、政府采購、公用事業服務等措施。
例如,針對市場主體反映強烈的政府部門設立預選庫、預選供應商名錄,導致庫外企業無法參加工程招投標的問題,這個也并不普遍,只是有個別的,本次《條例》明確不得設立預選供應商名錄等排斥潛在投標人行為,將有效解決招投標工程準入及公平競爭問題。
(二)打造高效便民的政務服務體系
本次《條例》以提升企業辦事滿意度為導向,從簡化行政審批、提升企業服務、優化納稅服務、深化工程審批改革、提升跨境貿易便利等方面,提出了政務服務及行政許可事項清單制度、全面推行告知承諾制、政務服務“一網通辦”、推進電子印章和電子證照全面應用、探索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及建筑師負責制等多項創新舉措。規定了政府部門不得新設立行政許可事項、證明事項,不得開展行政收費目錄外收費等行為。
例如,針對企業反映當前涉企政策部門多、政策多、更新快,政策容易矛盾沖突,且沒有統一渠道獲取權威信息等問題,本次《條例》明確建設全市統一的市場主體服務平臺,所有涉企政策通過平臺統一發布,同時在全國率先提出探索涉企政策文件綜合協調審查機制,實行涉企政策集成精準服務模式,實現涉企政策“一窗發布、一網查詢、精準推送”。
(三)營造優質平等的經營環境
本次《條例》圍繞市場主體日常經營高頻事項,從完善公平競爭審查、優化不動產登記、實行開放人才引進、探索靈活用工、優化公用事業服務等方面,提出了建立全社會征信系統、實施不動產登記交易繳稅并行辦理、為外籍人才提供永久居留便利并給予市民待遇、完善政府產業用房建設運營管理服務體系等多項創新舉措。規定了政府部門不得指定中介機構服務代辦,不得要求市場主體重復評估,行業協會商會不得干預市場主體加入或者退出,不得強制收費等行為。
例如,針對疫情期間企業基于用工需求靈活雇傭員工、員工根據意愿合理安排務工新模式的規范問題,《條例》在全國率先將靈活用工模式納入營商環境工作,要求人力資源管理部門加強服務引導開展共享用工。同時,根據中央授權,明確了用人單位符合特殊工時制度適用范圍的,實行特殊工時告知承諾制,提高全社會人力資源配置和使用效率。
(四)創新市場主體融資便利模式
本次《條例》圍繞企業“融資難、融資貴”的問題,從支持金融機構拓展金融市場功能、開發特色金融產品、提升綜合金融服務、提升擔保保險增信功能等方面,提出了完善創業創新金融服務平臺、建設公益性融資服務平臺、實行統一動產和權力擔保登記制度、鼓勵小額貸款保證保險業務等創新舉措。規定了金融機構不得設置歧視性、不合理授信條件,不得違規收費等行為。
例如,針對中小微企業固定資產規模較小、信用等級低、貸款成本較高的問題,本次《條例》明確要求健全地方財政支持市場主體發展機制,采用銀行貸款風險補償、融資擔保風險分擔、知識產權質押投融資風險補償等多種方式,加強中小微企業融資支持,特別是成長型、科技型中小微企業融資支持。
。ㄎ澹┨嵘姓䴔C關監管執法效能
本次《條例》圍繞規范執法、公正監管、提升監管執法效能,從創新監管方式、明確執法標準、規范監管懲戒行為等方面,提出了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及多方參與的綜合監管體系,推行遠程監管、移動監管等非現場監管,制定行政處罰自由裁量的具體標準并向社會公布,嚴格依法依規實施聯合失信懲戒等多項明確規范。規定了政府部門不得多頭執法、越權執法、過度執法,不得隨意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等行為。
例如,針對企業反映基層執法次數多、標準不一等突出問題,本次《條例》明確要求推行行政機關之間監管標準互通、執法信息互聯、處理結果互認,實行部門聯合檢查。同時,對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實行包容審慎監管,分類制定監管規則和標準,全面規范基層執法行為。
。┙∪袌鲋黧w權益保障機制
本次《條例》以市場主體權益保障為核心,從完善現代產權保護制度、健全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深化司法制度改革、強化知識產權保護、增強公共法律服務等方面,提出了建立信用信息異議制度、統一審判標準、建立海外知識產權糾紛預警防范和協調解決機制、建設公共法律服務平臺等多項舉措。規定了政府部門依法減少審前羈押性強制措施,不得超標的、超范圍查封、扣押、凍結涉案企業財產等行為。
例如,針對企業反映當前信用懲戒存在過多的情況,并且沒有暢通申訴渠道的問題,本次《條例》明確了市場主體對行政機關作出的失信認定、失信記錄、失信懲戒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并明確行政機關違法采取失信懲戒措施損害市場主體合法權益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充分保障市場主體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