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廣網杭州12月24日消息(記者李佳)24日上午,浙江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六次會議審議通過了《浙江省數字經濟促進條例》(以下簡稱《條例》)。這是全國第一部以促進數字經濟發展為主題的地方性法規,《條例》的通過是浙江推進數字領域依法治理的里程碑事件。

  24日下午,浙江省政府新聞辦舉行新聞發布會,浙江省人大常委會委員、法制委員會主任委員丁祖年介紹《條例》有關情況。

  《條例》在《G20數字經濟發展與合作倡議》和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數字經濟發展戰略部署相關表述的基礎上,結合浙江的實踐探索,并根據立法規范要求,經過反復論證,首次在法律制度層面對數字經濟作出明確界定:數字經濟,是指以數據資源為關鍵生產要素,以現代信息網絡為主要載體,以信息通信技術融合應用、全要素數字化轉型為重要推動力,促進效率提升和經濟結構優化的新經濟形態。

  《條例》重點從數字基礎設施、數據資源、數字產業化、產業數字化、治理數字化、激勵和保障措施等方面對促進浙江數字經濟高質量發展作出明確規定。

  針對當前浙江數字基礎設施建設缺乏規劃引領、低水平重復建設、共建共享程度不高等突出問題,《條例》主要作出以下規定:要求按照技術先進、共建共享、避免重復等原則組織編制數字基礎設施發展規劃、建設專項規劃,并對發展規劃、建設專項規劃的編制程序和重點內容予以明確;要求國土空間詳細規劃對數字基礎設施建設專項規劃確定的設施位置、空間布局等作出安排;明確規定新建、擴建建筑物應當按照標準配套建設移動通信基礎設施,與主體建筑物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并對配套建設的程序機制作出具體規定。同時,針對通信基礎設施在一些老舊小區落地難的問題,規定老舊小區改造應當配套建設通信基礎設施。

  為解決實踐中公共數據共享開放程度不夠、數據質量不高等問題,《條例》主要作出以下規定:明確行政機關和其他國家機關的數據,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納入公共數據管理的其他數據屬于公共數據,應當按照公共數據管理要求進行共享和開放;建立公共數據的核實和更正制度,規定采集單位對所采集公共數據的準確性負責,并應當根據公共數據主管部門的要求及時核實、更正數據;引導企業、社會組織等單位和個人開放自有數據資源。

  針對浙江省數字產業發展中存在的規模體量不夠大、創新質量不夠高、創新平臺引領作用不夠強等問題,《條例》主要作出以下規定:一是規定省政府應當統籌全省數字產業發展,并明確浙江省重點支持和發展的數字產業,要求各地結合實際確定發展重點。二是規定省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科技創新平臺和大型科技基礎設施建設,推動大型科學儀器開放共享。三是規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培育形成大中小微企業協同共生的數字經濟產業生態,支持企業創建數字經濟領域創新創業平臺,鼓勵第三方機構為數字產業發展提供相關服務。

  針對浙江省傳統企業數字化轉型速度不夠快、質量不夠高、基礎支撐薄弱以及中小企業不愿、不敢、不會轉型等問題,《條例》對政府及有關部門促進產業數字化轉型的職責和措施作出以下規定和要求:通過服務指導、試點示范、政策支持等方式支持工業互聯網普及應用,推動企業發展智能型制造;通過培育轉型試點等方式推動數字技術與生活性服務業、生產性服務業深度融合,通過建設數字文化創意產業試驗區等方式發展文創產業;通過示范帶動、技術指導、政策支持等方式推廣農業物聯網應用,加強農業生產、農產品加工、農產品流通領域數字基礎設施建設;引導和支持發展電子商務新業態新模式,推進數字生活新服務;完善各類園區數字基礎設施,為園區企業數字化轉型和數字產業集聚發展提供支撐。

  此外,《條例》規定了提升浙江省治理數字化水平的具體措施: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整體智治要求推進政務服務、政府辦公全流程網上辦理、掌上辦理,并規定行政執法掌上辦理等政府數字化轉型的具體手段;要求加強“城市大腦”和智慧城市建設,促進現代信息技術在鄉村治理中的應用;規定加強數字教育、智慧醫療健康、智慧養老體系建設的基本路徑和目標:要求加強綜治工作平臺等基層治理“四平臺”建設運營,并明確未來社區示范建設的基本要求;關注老年人數字鴻溝問題,要求按照優化傳統服務與創新數字服務并行的原則保障老年人等群體基本服務需求,改善服務體驗。

  《條例》將浙江實踐中行之有效的扶持政策和激勵措施予以固化提升,規定應當通過設立產業投資基金、財政資金支持、首臺套產品采購、科技創新券等方式加大數字經濟發展支持力度。明確在土地供應、電力接引、能耗指標、頻譜資源等方面優先保障數字經濟發展,支持舉辦數字經濟領域相關展覽、賽事、論壇等幫助企業開拓市場。規定政府應當加強產業鏈協同創新統籌協調,引導支持高校、企業等協同攻關數字經濟領域關鍵共性技術,通過開設數字經濟專業、課程以及共建實習實訓基地等方式培養數字經濟人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