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廣網昆明12月15日消息(記者李騰飛)記者從《云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加強行政審判工作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新聞發布會上獲悉,該決定有關條款專門就行政訴訟中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義務作出規定,明確將“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率”納入法治政府建設考評標準,現已頒布實施。

  告官要見官,是人民群眾提起行政訴訟的樸素愿望。云南省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鐘靈介紹,針對目前行政機關應訴中“告官不見官”“出庭不出聲”的情況,決定遵循上位法規定的基礎上,對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的原則、出庭效果、保障措施以及未履行出庭義務的處理等要求進行了明確,并對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的比例也作了原則要求。進一步細化了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出庭應訴和人民法院可以通知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的幾類情形。其中,明確規定涉及土地房屋征收、移民搬遷安置、舊城改造等社會關注度高或可能引發群體性事件的行政案件,作為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出庭應訴的情形。

  據悉,云南全省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率由2015年的47.97%上升至2019年的60.07%,成效明顯。為了進一步推動此項工作,決定第七條、第八條專門就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義務作出規定。比如決定第七條規定,全省各級行政機關“要認真履行出庭應訴法定義務,逐年提高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比例”,同時規定“對于人民法院組織調解、協調和解的案件,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積極配合,努力實現案結事了”,還規定“行政機關負責人未按規定出庭應訴的,人民法院應當通報同級人民政府,向監察機關、該行政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提出司法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