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廣網成都12月8日消息(記者韓民權)為進一步加強成都市商品房預售款監管,保障預售商品房工程建設,維護承購人合法權益,確保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12月7日,成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了《成都市商品房預售款監管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自2021年1月7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依照《辦法》規定,商品房預售款將全部直接存入監管賬戶,開發企業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違規收取購房款。
預售款,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將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且未完成工程并聯竣工驗收的房屋預先出售給承購人,由承購人按商品房預售合同約定支付的全部購房款。根據《辦法》,預售款的監管期限自商品房取得預售許可證之日起,至完成工程并聯竣工驗收合格后商品房集中交付止。
預售款監管遵循“專戶存儲、專款專用、全程監管、節點控制、多方監督”的原則。成都市住建部門將負責建立全市統一的預售款監管服務平臺,以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確立的商品房項目為單位,與商品房預售許可、預售合同網簽備案、建設工程施工管理、信用信息管理等系統共享信息,實現預售款監管網絡化、自動化。
據成都市住建局相關負責人表示,成都市住建部門將利用監管服務平臺對預售款收存、支取情況進行監測和隨機抽查;各區(市)縣住建部門對監管服務平臺監測發現的資金異動等情況,會同有關部門依法開展調查處理;開發企業、承辦銀行的預售款收存、支取情況均可通過監管服務平臺實時呈現。
預售款監管實行銀行專戶監管制度。在監管額度方面,《辦法》提出,監管部門應當根據取得預售許可證后至預售商品房完成并聯竣工驗收所需的工程建設費用總額核定預售款監管額度,具體在三方監管協議中予以明確。
《辦法》明確,預售款應當全部直接存入商品房預售合同約定的監管賬戶,開發企業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違規收取購房款。開發企業在辦理商品房預售合同網簽備案時,預售合同網簽備案系統自動通過監管服務平臺核驗該商品房預售款存入監管賬戶的憑證;其中通過貸款方式購房的,入賬金額不得低于當地人民銀行規定的個人住房或商業用房貸款首付比例。
《辦法》對工程建設各進度節點上的預售款余額也進行了明確。支取監管額度內的預售款,在預售商品房達到不同工程建設進度節點時,應當滿足相應的資金余額要求。
在監督管理方面,《辦法》提出,成都市住建部門應當加強監管服務平臺的監測和隨機抽查,并將各區(市)縣預售款監管工作納入年度考核事項;監管部門應當及時核查資金異動情況,受理咨詢投訴,會同綜合執法部門依法處置違規行為,并公開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