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廣網廣州12月1日消息(記者鄭澍 通訊員陳琳 張潔)我國出口管制領域的第一部專門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管制法》(以下簡稱《出口管制法》)將于12月1日實施。該法規定,國家對兩用物項、軍品、核以及其他與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履行防擴散等國際義務相關的貨物、技術、服務等物項實施出口管制,采取禁止或者限制性措施,填補了我國出口管制領域法律體系的空白,充分強調了法案的立法目的及執法重點在于“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的屬性和功能”。

  據海關總署廣東分署法規工作處負責人介紹,國家實行統一的出口管制制度,通過制定管制清單、名錄或者目錄、實施出口許可等方式進行管理。出口貨物的發貨人或代理報關企業需要出口管制貨物的,應當取得國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門頒發的許可證件并交由海關驗核。對未經許可擅自出口管制物項、超出出口許可證件規定的許可范圍出口管制物項或者出口禁止出口的管制物項的,出口經營者將面臨沒收違法所得以及最高違法經營額十倍的罰款;情節嚴重的,還將被責令停業整頓,直至被吊銷相關管制物項出口經營資格。

  該負責人強調,海關是負責出口管制工作的部門之一,將嚴格依照《出口管制法》的規定實施進出境監管,依法嚴格驗核出口許可證件,對有證據表明出口貨物可能屬于出口管制范圍的,將向出口貨物發貨人提出質疑,必要時向國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門提出組織鑒別,并依據鑒別結論依法處置。在鑒別或者質疑期間,海關對出口貨物不予放行。此外,需注意的是,管制物項的過境、轉運、通運、再出口或者從保稅區、出口加工區等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和出口監管倉庫、保稅物流中心等保稅監管場所向境外出口的,也需要遵守《出口管制法》的管制規定。

  該負責人表示,《出口管制法》的實施有利于維護我國國家安全和利益,促進我國更高質量的開放,出口經營者要熟悉掌握法律規定和國家有關政策,主動建立健全出口管制內部合規制度,加強出口合規行為的風險預判,規范經營,防止因違法出口管制貨物遭受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