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廣網昆明10月31日消息(記者陳鴻燕)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近日制定出臺《關于進一步規范全省各級法院院長審判監督管理職責的規定(試行)》以及《關于進一步加強審判監督管理工作的意見(試行)》(以下簡稱《意見》),目前已在云南全省法院全面實施。

  《意見》涵納基本原則、審判組織運行規范、審判流程管理規范、審判監督管理規范以及附則等五個部分40條。聚焦當前審判監督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和薄弱環節,堅持問題導向和目標導向,有針對性地明確職責分工、規范業務流程、細化工作要求,全面推動各級審判管理主體充分履行審判監督管理職責。聚焦法院合議庭、審判委員會,對審判組織運行、審判流程管理、審判監督管理進行了細化和規范,堅持有序放權和有效監督相結合,強調各級法院應當細化落實院庭長審判監督管理權責清單,嚴格管控審限,加強對立案、開庭、評議、結案、宣判、送達、歸檔、執行等各審判流程和關鍵節點的管控,強化對刑罰執行活動、民事執行活動、法官自由裁量權的監督,嚴格執行“三個規定”,定期對案件質量、文書質量、庭審質量、合議庭評議質量進行評查。形成內部監督合力,堅持失責必問、問責必嚴。自覺接受權力機關法律監督、人民政協民主監督、檢察監督、輿論監督和社會監督。

  對于各級法院院長審判監督管理職責,云南高院出臺25條規定進行規范,全面覆蓋法院院長行使審判監督管理職責的范圍、方式、權限、重大事項及流程規定,規定了啟動問責追責程序的情形,細化了法院院長在指導審判業務、統一裁判標準、保證審判質效、監督案件辦理、執行審判工作紀律和排除不當干擾等方面的管理職責。

  此次兩項舉措的出臺,旨在嚴格落實“讓審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負責”的司法改革要求,著力構建全面覆蓋、科學規范、監管有效的審判監督管理制度體系,實現有序放權與有效監督相統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