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廣網天津10月16日消息(記者夏震宇)10月14日,天津市南開區人民法院依法公開宣判一起高空拋物危害公共安全案件,被告人公某某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該案系最高人民法院出臺關于依法妥善審理高空拋物、墜物案件的意見后,天津首例因高空拋物入刑的案件。
法院經審理查明:2020年4月某日晚7時30分許,租住在天津市南開區某居民樓6樓某單元的公某某在飲酒后,從該住處陽臺向下面的街道拋扔菜墩、酒瓶子、磚頭、墩布把、涼席等雜物,并將停放在道旁的一輛標致牌汽車砸壞。路人經過此地發現有人拋扔物品后報警。天津公安機關于案發當日在公某某租住的單元房內將其傳喚到案。經鑒定,公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為163.7mg/100ml,受損車輛價格認定為人民幣537元。案發后,公某某賠償了車主的經濟損失并取得諒解。庭審中,公某某對于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罪名及所提量刑建議均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天津市南開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公某某故意高空拋物,危及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和公私財產安全,其行為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未造成嚴重后果,依法應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據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情節、悔罪表現及社區評估結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等有關規定,該院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法判處公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