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廣網濟南10月15日消息(記者桂園)山東省近日出臺《山東省汛限水位監督管理實施細則(試行)》。根據《細則》,全省所有具有防洪功能的水庫均列入監督管理范圍,各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管理權限分級負責對汛限水位實施監督管理。汛限水位監管內容包括汛限水位設定、復核與上報,實時水情上報情況,汛限水位執行與調洪過程合理情況三個方面。

  《細則》明確,6月21日至8月15日,執行汛中限制水位,其中在7月份發生過較大暴雨的情況下8月1日至8月15日可執行允許超蓄水位。8月16日至9月30日,執行汛末蓄水位。水庫工程狀況等發生變化,包括通過蓄水驗收、批復新的庫容曲線等情況,均需按《山東省大中型水庫汛期調度運用計劃編制手冊》重新編制汛期調度運用計劃,按規定程序報批。對經安全鑒定為三類壩的病險水庫應組織提出降低運行水位的意見,報上級主管部門批準,不得沿用原有汛限水位。汛前各市根據規定的時間節點上報經批復的大中型水庫調度運用計劃。

  汛期水庫每日8時上報水情信息。發生洪水時,應隨時上報水庫的起漲水位、相應庫容及開閘泄洪流量等水情;汛限水位以下時,水位每漲落0.5-1.0米時報送一次水情信息;達到或超過汛限水位時,水位每漲落0.2-0.5米時報送一次水情信息;超過警戒水位時每小時報送一次;出現歷史最高水位時,務必立即加報水位、蓄水量、入庫流量、出庫流量和閘門變動情況等有關水情信息。

  汛期嚴格執行批準的汛期調度運用計劃,不得違規在汛限水位以上蓄水運行。水庫管理單位及水行政主管部門應按照汛期調度運用計劃,依據雨水情預測預報,結合洪水過程、水庫工程狀況、泄洪能力、下游河道行洪能力,科學合理調度水庫運行。汛期,當水庫發生險情影響防洪安全時,應降低水位乃至空庫運行。水庫主管部門(單位)應及時組織安全鑒定,提出降低運行水位意見,報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汛限水位監管將采取線上監管、線下監管相結合方式,超汛限水位運行的水庫將列為重點監督對象。《細則》強調,對監督管理發現的汛限水位違規問題,按照嚴重程度分為一般問題、較重問題和嚴重問題三個等級,并及時向責任單位發出整改通知,督促整改落實。監督管理單位按照管理權限,根據發現問題的數量、性質和嚴重程度,對有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實施責任追究或提出責任追究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