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廣網天津9月26日消息(記者賈立梁)9月25日,天津市十七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表決通過了《天津市綠色生態屏障管控地區管理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規定》共30條,提出綠色生態屏障管控地區的管理應當堅持生態優先、綠色發展,統籌山水林田湖草系統治理,正確處理生態環境保護與經濟社會發展、群眾生產生活的關系,因地制宜,注重質量,促進人與自然和諧共生。

  《規定》還明確了綠色生態屏障管控地區按照一級管控區、二級管控區、三級管控區實行分級管理,并細化了對各級管控區的管理要求。

  其中,一級管控區主要包括生態廊道地區和田園生態地區,具有重要的生態功能,關系到城市生態安全保障。為此,《規定》重點規范了一級管控區的保護和管理:一是明確一級管控區應當統籌生態廊道、農田、林地、濕地、河道等空間布局,加強生態系統治理和保護。二是嚴格控制開發建設活動,除生態保護修復、重大基礎設施、重大民生保障工程等5類確需建設的項目外,不得建設其他項目;三是加強人員、車輛管控,明確林地、濕地等生態保護區域要加強對人員進出、車輛通行的組織引導。根據需要,可以在特定區域禁止機動車通行,減少對生態系統的干擾。四是從事旅游等活動應當遵守有關規定,不得有損害樹木花草或者綠化設施等破壞生態環境的行為。

  《規定》進一步明確,要嚴格保護綠地、濕地和永久基本農田。禁止在管控地區內從事盜伐、濫伐林木,毀壞植被,開(圍)墾、填埋或者排干濕地,永久性截斷濕地水源,破壞野生動物棲息地,濫捕濫采野生動植物,擅自放牧、捕撈、放生等破壞生態功能的活動。

  天津市人大城建環保委主任委員嚴定中介紹,按照市委的總體部署,在全市人民的共同努力下,經過三年的規劃建設,綠色生態屏障管控地區已初步呈現“大水、大綠、成林、成片”的特色風貌,綠色生態屏障的保護和管理工作亟需加強和規范,依法保護初步形成的建設成果是當前的重要任務。通過制定地方性法規,對綠色生態屏障管控地區的管理活動作出進一步規范,明確管理要求,建立長效機制,為保護好、管理好綠色生態屏障提供了堅實的制度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