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廣網重慶7月31日消息(記者陳鵬)記者從重慶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獲悉,新修訂的《重慶市礦產資源管理條例》將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
礦產資源是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物質基礎之一,我國90%的能源和80%的工業原材料來自礦產資源。以重慶市大量開發的石灰巖礦為例,是工程建設不可或缺的砂石骨料來源,是生產水泥必不可少的工業原料,為城市建設和鐵路、高速公路、水庫等重大基礎設施建設所必需。截至2019年底,重慶市發現的礦產資源72種,查明資源儲量的46種,開發利用的28種。
新修訂的《重慶市礦產資源管理條例》進一步健全完善礦產資源勘查、開采和保護制度設計,規定了四項重要管理制度。
一是規定了礦業權出讓收益和占用費制度。取得礦業權應當依法繳納礦業權出讓收益,占有礦業權應當依法繳納礦業權占用費,維護礦產資源國家所有者權益。
二是規定了礦產資源規劃制度。礦產資源勘查、開采和保護應當堅持統一規劃、合理布局,市區(縣)規劃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分級負責編制本級礦產資源規劃,明確礦產資源規劃應當符合本行政區域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并遵循國土空間規劃。
三是規定了礦業權出讓審批登記制度。探礦權、采礦權應當通過招標、拍賣、掛牌的方式依法有償取得,國家規定可以以協議等方式取得的,從其規定。勘查、開采礦產資源,應當經規劃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審批,分別辦理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
四是規定了礦山地質環境保護制度。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堅持邊開采、邊治理,誰開發誰保護、誰破壞誰治理、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探礦權人、采礦權人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相關規定、技術規范,履行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義務。探礦權、采礦權轉讓的,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義務同時轉讓。
同時,此次新修訂《條例》呈現出以下三個突出特點。
一是全面對標對表生態文明建設新理念。在立法目的中增加了“促進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與環境保護協調、可持續發展”的內容,在適用范圍中增加了“保護”的內容,在管理原則中增加了“生態優先、綠色發展”的內容,專門增設了“礦山地質環境保護”對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和生態保護進行詳細規定。
二是充分貫徹礦業權相關制度改革新要求。為更好地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促進自然資源資產集約開發利用,要求礦業權應當采取招標、拍賣、掛牌的方式進行配置。按照礦產資源權益金制度改革要求,刪除了“資源補償費”“探礦權使用費”“采礦權使用費”等方面的規定,增加了“礦業權出讓收益”“礦業權占用費”的規定。
三是嚴格落實國家“放管服”改革新精神。貫徹落實簡政放權要求,按照應放盡放的原則,明確普通建筑材料用砂石粘土采礦權全部由區縣負責出讓審批,在探礦權、采礦權審批的相關條款增加了可以委托區縣(自治縣)審批的內容,為下一步行政審批權限下放奠定了制度基礎。進一步壓縮審批許可時限,由國家規定的“40日”壓縮至“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