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廣網珠海7月20日消息(記者郭翔宇 通訊員劉滿堂 周高凡)近日,珠海斗門法院審結了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件,首次認定“職業放貸人”,依法判決其借款合同無效,打響了斗門法院規制“職業放貸人”行為的第一槍。

  2010年5月,吳某因生意資金周轉問題,通過李某夫妻介紹,向鄒某借款。因李某夫妻與吳某是朋友關系,遂以二人名義與鄒某簽訂借款合同,約定李某夫妻向鄒某借款20萬元,期限6個月,按月息2%支付借款利息,到期一次性歸還本金,每月月底30日結清本月利息。合同簽訂后,鄒某預扣利息1萬元后,支付19萬元給實際借款人吳某。2019年10月10日,鄒某向斗門法院起訴,請求李某夫妻共同償還借款本金20萬元及利息。李某夫妻辯稱,實際借款人吳某多年來一直在償還借款,按照合法的利息計算早已清償完畢,并懷疑鄒某是職業放貸人。

  法院經審理查明,借款合同簽訂后,除去鄒某預扣的利息1萬元,吳某已逐月支付利息共計28.05萬元。另查明,除本案外,鄒某在2019年10月還向斗門法院起訴了8件民間借貸糾紛案,8件案件中鄒某與借款人簽訂的《借款合同》約定的利息或違約金為日利率1%或3%。

  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聯合發布的《關于辦理非法放貸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條規定,經常性地向社會不特定對象發放貸款是指2年內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單位和個人)以借款或其他名義出借資金10次以上。舉重而明輕,一般而言,民事審判方面關于職業放貸人的認定,不能比上述刑事司法解釋的標準寬。也就是說,只要出借人經常性、反復性地向社會不特定對象提供資金以賺取高額利息,具有營業性,即使借貸行為超過了2年,尚未達到10次,根據案件情況,亦可以認定職業放貸人。本案中,鄒某于2019年10月起訴了9件民間借貸糾紛案,且約定的利率均遠高于同期銀行貸款利率。可見,鄒某作為出借人,是經常性、反復性地向社會不特定對象提供資金以賺取高額利息,具有營業性,應認定為職業放貸人。

  鄒某的上述民間借貸行為,擾亂了我國金融市場和國家金融秩序,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19條規定的“未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設立銀行業金融機構或者從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的情形,也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52條規定的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情形,依法應確認為無效。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58條的規定,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故吳某作為借款人,只需向出借人鄒某償還借款本金,并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支付資金占用期間的使用費用。因鄒某實際出借本金19萬元,吳某已償還利息28.05萬元,吳某實際償還的金額已經超過應當償還的本息,故被告李某夫妻無需再承擔還款責任。

  最終,斗門法院判決駁回原告鄒某的全部訴訟請求。一審判決后,鄒某不服,提出上訴。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一審判決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