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廣網青島5月27日消息(記者王偉 通訊員張恬)5月26日,青島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宋某某、嶗山區某海鮮酒店非法收購、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民事公益訴訟一案開庭審理。疫情期間,庭審采取網絡視頻形式進行。檢察機關的全部訴訟請求得到法庭支持,法院依法當庭判令宋某某、嶗山區某海鮮酒店賠償涉案穿山甲價值損失160000元,責令被告于判決生效之日起15日內,在全國主流媒體上公開道歉,否則法院將公開刊登,判決費用由被告承擔。這是公益訴訟工作開展以來青島市第一起野生動物保護民事公益訴訟案,也是自疫情以來山東省第一起宣判的野生動物保護民事公益訴訟案。

  2018年,共同經營嶗山區某海鮮酒店的夫妻曲某某、周某某二人打起了穿山甲買賣的主意,先后以人民幣1400元/千克的價格,從宋某某處購買穿山甲4只(死體),除青島市森林公安局嶗山區分局查扣的一只外,其他均被作為菜品或有消費者購買銷售。2019年2月2日,青島市嶗山區人民檢察院向青島市嶗山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同年8月28日,曲某某被判處非法收購、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萬元。宋某某被判處非法收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萬元。周某某被判處非法收購、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萬元。

  穿山甲是國家二級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它們以白蟻為食,可以保護森林樹木免受白蟻啃食,對包括林木在內的當地自然環境具有重要保護作用,享有“森林衛士”的美譽。在該案中,涉及野生動物的違法行為不僅應追究刑事責任,更破壞了國家野生動物資源,造成了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數量減少,對地區生物多樣性和自然生態環境平衡造成破壞,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根據我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相關規定,還應依法承擔民事侵權責任。經過依法公告,沒有法律規定的機關或有關組織提起民事公益訴訟,青島市人民檢察院就此提起民事公益訴訟。

  那么,受損的公益應當如何衡量和彌補呢?據辦案人介紹,涉案穿山甲是被告從云南購入的,數量為四只,雖然在刑事階段,三人拒不交代其中兩只穿山甲的下落,但是,曲某某作為嶗山區某海鮮酒店營業執照登記的經營者,在證據質證階段,認可涉案四只穿山甲除公安機關查扣的一只外,其他均作為菜品或有消費者購買銷售。根據《野生動物及其產品(制品)價格認定規則》及其附件《陸生野生動物基準價值標準目錄》,共造成野生動物價值損失人民幣160000元。

  檢察機關認為,宋某某、曲某某、周某某雖不是直接獵殺者,但其三人具備共同侵害野生動物的故意,曲某某經營的嶗山區某海鮮酒店收購和售賣的違法行為構成了野生動物穿山甲買賣的完整閉環,導致了穿山甲數量的減少,加深了穿山甲的瀕危程度,對于生態環境損害具有直接的因果關系,應認定為共同侵權人,對損害后果承擔連帶責任。由于該案屬于跨省的生態公益保護,檢察院提出的公益訴訟請求為:依法判令宋某某、嶗山區某海鮮酒店賠償涉案穿山甲價值損失160000元,并在全國主流媒體上公開賠禮道歉。

  針對公告與起訴當事人不一致的情況,辦案人解釋說公告針對的是具體的侵害行為,而非準確的被告人,檢察機關根據后續案件辦理情況可在追加相應的侵害人,這也為后續公益訴訟案件的公告提供了參考與借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