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廣網廣州5月19日消息(記者郭翔宇 通訊員粵應宣)近日,廣東省安全生產委員會印發《廣東省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治理掛牌督辦辦法》(下稱《辦法》)。

  《辦法》規定,經省政府授權,省安委會對本省范圍內以下重大隱患治理實施掛牌督辦:一是黨中央、國務院明確要求掛牌督辦的重大隱患;二是已由地級以上市安委會或省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掛牌督辦但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重大隱患;三是其他需要省安委會掛牌督辦的重大隱患。

  而對以下四種情況,省級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負責指導監督本行業(領域)內重大隱患治理工作,并對四項重大隱患治理實施掛牌督辦。

  一是上級單位明確要求由省級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掛牌督辦的重大隱患;二是本行業(領域)內跨地級以上市行政區域的重大隱患;三是已由市級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掛牌督辦但仍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省級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認為需要掛牌督辦的重大隱患;四是其他需要省級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掛牌督辦的重大隱患。

  此外,市、縣級安委會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分別負責本地區、本行業(領域)內重大隱患治理掛牌督辦工作。

  根據《辦法》,縣級以上安委會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重大隱患實施掛牌督辦,應下達掛牌督辦文件,同時,對符合主動公開條件的,依法依規曝光督辦隱患情況。

  掛牌督辦分別實行3個月、6個月、12個月限期整治,具體由掛牌督辦單位視情況在掛牌督辦文件中明確。整治期限屆滿后,符合條件的,可以解除掛牌督辦。規定期限內確實無法完成整改的,可在整治期限屆滿前10個工作日內向掛牌督辦單位申請延期,延長期限最長不超過6個月。

  《辦法》指出,在督辦期限內無法完成整改的重大隱患,由被督辦單位向督辦單位說明情況,申請延期整改,并依法依規對相關單位進行處理;對整改無望或生產經營單位拒不執行整改指令的,依法提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權限予以關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