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廣網呼和浩特4月30日消息(記者鄭穎)《內蒙古自治區公安機關嚴禁違規管理使用公務用槍規定》將于2020年5月1日起開始執行。規定明確:嚴禁無持槍資格人員領取、佩帶、使用、保管槍支;嚴禁因身體、心理等原因不適合持槍的民警接觸槍支;嚴禁旗(縣、區)級以上公安機關領導班子成員未經上級領導批準領取、佩帶槍支;嚴禁在非執行任務時佩帶槍支;嚴禁擅自將本人領取使用的槍支交由其他人員攜帶、保管、使用;嚴禁違規發放、接收、出借公務用槍;嚴禁在不符合安全標準的場所、槍柜存放槍支;嚴禁出現常規武裝處突力量依法配備槍支不到位的問題;嚴禁對依法使用槍支的民警盲目追責。

  對于違反上述規定的,一律先行采取停止執行職務或禁閉措施。視調查結果,情節較輕的,給予通報批評、調離崗位等組織處理;情節嚴重的,依紀依規給予相應黨政紀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