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廣網深圳4月3日消息(記者楊振)近年來,深圳開展了一系列治水提質、市政管網改造、道路品質提升等工程建設項目,由于相關制度措施不到位、對不同建設主體的統籌協調力度不足、事中事后監管機制不完善等原因,部分路段出現道路反復開挖、施工現場管理混亂、道路恢復質量參差不齊等問題,造成人力物力浪費,影響市民的生活和出行。

  近日深圳市政府辦公廳通過最新一期《市政府公報》發布《深圳市占用挖掘道路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新建、擴建、改建后交付使用未滿5年或者大修竣工后未滿3年的城市道路,占用挖掘道路的申請將不被許可。《辦法》規定,對占用挖掘道路進行施工活動實行嚴格的計劃管理,市(區)發改部門負責統籌市本級(區級)涉路工程項目的年度政府投資計劃,將同一空間位置涉及道路挖掘的政府投資項目計劃統籌至同一年度下達,推動項目同步建設、統一修復。

  深圳市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將根據年度道路工程、軌道交通、各類管線等涉路施工活動需求和道路現狀編制道路挖掘年度計劃并公示。工程建設單位應如實申報道路挖掘計劃,確需在已公示的道路挖掘年度計劃范圍內新增施工項目的,應當在計劃占用挖掘路段開工前30日向市交通部門提出調整申請,調整結果和調整原因不僅要向社會公示,還要定期向市政府報告。在保證施工期間必要通行條件的情況下,市交通部門原則上應將相同施工路段的工程項目統一安排在同一時段內集中進場施工。

  《辦法》規定,市交通部門應對外公布占用挖掘道路行政許可決定的內容,包括占用挖掘單位(或個人)、地點、范圍、期限及施工作業時間;占用挖掘道路行政許可的依據、范圍、程序、時限、承辦部門以及需要提交的材料目錄、申請書示范文本等;實施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的具體管理部門及投訴舉報電話等。

  《辦法》還對挖掘后的道路修復作出明確規定,提出道路修復質量應不低于原道路設計標準,保修期為2年。工程建設單位可自行委托開挖路段當年中標養護企業進行道路修復,或按道路修復工程量繳納道路挖掘修復費,在保修期內因施工質量問題造成路面沉降、塌陷等現象影響道路正常使用時,原工程建設單位仍要負責。

  《辦法》提出,6種情形將不予許可占用挖掘道路申請,包括挖掘新建、擴建、改建后交付使用未滿5年或者大修竣工后未滿3年的城市道路的,或者橫破挖掘雙向六車道以上主干道的;在已建有地下綜合管廊的道路上敷設同類管線的;在已建多功能桿的道路上設置同類桿件的;所提交占用挖掘道路許可申請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工程建設單位被列為失信聯合懲戒對象的;以及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不予許可的情形。

  根據《辦法》,占用挖掘道路的被許可人應當在施工現場設置施工工程概況牌,公布工程信息和經批準的占用挖掘道路行政許可決定書等,應嚴格執行交通疏解方案并按照本市建設工程文明施工管理的標準實施圍蔽作業,做好揚塵、噪聲等污染防治措施。在主次干道占用挖掘的,應當避開交通繁忙期間進行;嚴格按照施工作業時間進行施工,不得出現擾民現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