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會現場(央廣記者鄭澍攝)
央廣網廣州2月6日消息(記者鄭澍 何偉奇)6日下午,廣東省人民政府新聞辦公室舉行第十二場疫情防控新聞發布會。針對確診或疑似病例拒不接受隔離治療的情況,在我國法律層面,要承擔何種法律責任?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胡鷹作出了回應。
他表示,目前這類違法犯罪行為,一個共同的特點是,拒不配合疫情防控部門的工作,抗拒、妨害疫情防控,危害公共衛生安全。現實生活中,不同的人其表現方式、具體情節、影響后果是不完全一樣的,我國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對此規定了不同的罪名,編織了嚴密的法網。
根據我國刑法規定,相關人員和單位違反傳染病防治法規定,拒不配合執行衛生防疫部門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甲類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嚴重傳播危險的,構成刑法第三百三十條規定的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別嚴重的,可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另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于確診或疑似病例不接受治療或隔離管理、并且惡意或放任病毒傳播,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可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可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此外,患有突發傳染病或者疑似突發傳染病而拒絕接受檢疫、強制隔離和治療,過失造成傳染病傳播,情節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構成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可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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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