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廣網合肥11月15日消息(記者梁明星)記者15日從合肥市發改委獲悉,近日,合肥市發改委重新起草了《合肥市幼兒園收費管理實施辦法》,從即日起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和建議。
新規規定,普通民辦幼兒園保教費、住宿費實行市場調節價。普惠性民辦幼兒園保教費、住宿費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普惠性民辦幼兒園收費標準調整應在政府指導價范圍內,增幅原則上不得高于上一年度居民可支配收入增幅。此外,今后將建立公辦幼兒園成本調查制度和收費調整機制,定期對公辦幼兒園辦學進行成本調查,并適時對收費標準進行調整。
各普惠性民辦幼兒園保教費、住宿費在所在縣(市)、區核定的收費標準內以合同約定具體執行標準,報所在縣(市)、區發改、教育部門備案;普通民辦幼兒園保教費、住宿費收費標準應在開學前三個月,報所在縣(市)、區發改、教育部門備案后執行。經備案的收費標準應當保持穩定,原則上2年內不得變動,并與招生簡章發布、園內收費公示及實際執行標準保持一致。
幼兒園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應堅持自愿原則,不得強制服務、強行收費,收費前向幼兒家長發放收費通知單,收費后及時結算,主動接受家長監督。除保教費、住宿費和服務性收費、代收費項目外,幼兒園不得另外收取書本費等其他費用;幼兒園不得以開辦實驗班、特色班、興趣班、課后培訓班和親子班等特色教育為名另行收取費用;不得以任何名義收取與入園掛鉤的贊助費、捐資助學費、建校費、教育成本補償費等費用。
幼兒園收費標準調整提高后執行“新生新辦法,老生老辦法”;幼兒園降低收費標準的,所有在園幼兒均按照降低后的收費標準執行。此外,幼兒園保教費、住宿費按月或按學期收取,不得跨學期預收。因幼兒園原因造成停課的,幼兒園應當按實際天數退還保教費、住宿費等。幼兒入園后因故退(轉)園或因病請假的,幼兒園應當根據已發生的實際成本情況,退還幼兒家長部分預收的保教費和住宿費等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