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廣網西安6月13日消息(記者雷愷)西安中院6月12日對曹某輝等七人惡勢力犯罪團伙強迫交易和曹某輝、曹某偉職務侵占、貪污、行賄上訴一案進行公開宣判,裁定駁回曹某偉等人的上訴,維持原判。
宣判現場(央廣網發 西安中院供圖)
西安市雁塔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認定:曹某輝系西安市雁塔區電子城街道辦事處曹家堡村村委會主任,曹某偉系該村二組組長并負責曹家堡村施工工地。2016年4月至2017年11月,為獲取非法利益,曹某輝、曹某偉安排曹某濤、曹甲等人負責工地機械排班等事務并指使其阻擋非本村村民機械施工,曹某濤、曹甲等人糾集雒某華、曹乙、蘆某等人,在西安市雁塔區電子城街道辦事處曹家堡村附近,采用威脅手段,多次阻攔非本村村民機械施工,迫使施工方將正常經營的施工項目轉讓給曹家堡村村民使用其自有機械進行施工,情節特別嚴重,逐漸形成惡勢力犯罪團伙,其行為均已構成強迫交易罪,系共同犯罪。
曹某輝又利用其擔任西安市雁塔區電子城街道辦事處曹家堡村村委會主任的職務便利和所擁有的領導、指揮、監督的職權,未經集資入股村民同意,侵占該村集資工程款及收益共計20萬元,數額較大;伙同國家工作人員,利用其身份和從事拆遷評估補償公務的職務便利,騙取、侵吞國家補償款209.67萬元,數額巨大,系共同犯罪;為使自己在曹家堡村拆遷補償中獲得更高的地面附著物補償金,向當時負責征地拆遷評估補償工作的國家工作人員和國有公司工作人員行賄共計105萬元,情節嚴重,其行為已分別構成職務侵占罪、貪污罪和行賄罪,依法應實行數罪并罰。曹某偉又利用其擔任西安市雁塔區電子城街道辦事處曹家堡村二組組長的身份和經手、管理集資工程款及收益的職務便利,未經集資入股村民同意,侵占該村集資工程款及收益共計20萬元,數額較大;伙同劉某等人,并利用劉某等人在某房地產評估有限責任公司(國有公司)中從事公務的職務便利,套取、侵吞國家補償款63.8025萬元,數額巨大,系共同犯罪;為使自己在曹家堡村拆遷補償中獲得更高的地面附著物補償金,向當時負責征地拆遷評估補償工作的國家工作人員行賄共計50萬元,其行為也已分別構成職務侵占罪、貪污罪和行賄罪,依法應實行數罪并罰。
西安市雁塔區人民法院根據上述七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及其行為的社會危害程度,判決曹某輝犯強迫交易罪、職務侵占罪、貪污罪、行賄罪,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九年,并處罰金五十五萬元,曹某偉犯強迫交易罪、職務侵占罪、貪污罪、行賄罪,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七年,并處罰金二十五萬元,其余五人均因犯強迫交易罪,分別被判處二年至四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均并處罰金。
宣判后,曹某偉、曹某濤、蘆某、曹甲均不服,分別提出上訴。西安中院經審理認為,原審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