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廣網廣州5月12日消息(記者鄭澍 通訊員全小晴)12日,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公布了四起“套路貸”犯罪典型案例,48名被告人或上訴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十年至八個月。其中,8人被判處十年以上重刑,1人被判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1人被判沒收財產二千萬元,最高判處罰金八十萬元。
什么是“套路貸”?
“套路貸”假借民間借貸之名,非法侵害群眾合法財產,而且伴隨有搶劫、非法拘禁、敲詐勒索等侵害人身權利、破壞社會管理公共秩序等行為,社會危害性極大,已成為危害公共安全和社會穩定,影響金融市場秩序和司法權威公正的重大隱患風險。
據了解,該類案件主要集中在廣州、深圳、江門、東莞等經濟發達、交易活躍和資金通融頻繁地區,呈現出犯罪隱蔽性強、犯罪組織化團伙化、偽造完整“證據鏈”、討債手段軟硬兼施的特征。
全鏈條打擊“套路貸”
自掃黑除惡專項斗爭開展以來,廣東法院把依法嚴厲打擊“套路貸”涉黑惡犯罪,作為專項斗爭重點內容之一。廣東省高院對近年來全省審理的民間借貸案件及相關民事案件進行了專門調研,牽頭公安廳、司法廳以及全省三級法院開展線索摸排,建立專門“套路貸”案件和線索臺帳,不斷健全涉黑涉惡違法犯罪線索辦理機制。依托司法大數據,部分法院已經建立涉“套路貸”案件當事人檢索庫。對于涉“套路貸”違法犯罪線索,法院及時核查并移送公安機關處置。
去年底,廣東高院與廣東省檢察院、省公安廳聯合印發《關于貫徹落實“兩高兩部”<關于辦理黑惡勢力犯罪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的實施意見》,要求全省各級法院、檢察院、公安機關對“套路貸”犯罪堅持全鏈條全方位打擊,并就“套路貸”的定性、共同犯罪認定、犯罪數額認定和涉案財物處理給出了指導性意見。廣東法院在打擊“套路貸”犯罪過程中,貫徹兩高兩部“四個意見”,準確認定、嚴厲打擊“套路貸”違法犯罪,至今共審理涉“套路貸”刑事案件30起,涉案人數139人。
“套路貸”涉黑惡典型案例
一、 譚霖等20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非法拘禁、敲詐勒索案
(一)基本案情
2007年至2015年,譚霖等人依托擔保公司,通過發放高利貸、采取非法手段追債等方式,多次在珠三角等地進行違法犯罪活動,逐漸形成黑社會性質組織。該組織對無法歸還高利貸的借款人采取非法拘禁、敲詐勒索、恐嚇、毆打等暴力手段追討債務,并惡意疊加債務,借機侵吞房產、公司或其他財產。
2008年9月,被害人劉某向譚霖公司借貸250萬元,月息4.5%,期限2個月,譚霖公司扣除首月利息后僅支付劉某人民幣239萬元。后該公司故意扣留劉某房產證,致使其無法向銀行貸款,而未能按期歸還欠款。而后,該組織多次實施恐嚇、跟蹤、噴紅漆、打砸店鋪等行為,劉某被迫簽下空白合同。譚霖遂以劉某欠債為由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2010年1月,在開完庭后,譚霖指揮組織成員將走出法院門口的劉某強行擄上車至郊外進行威脅、毆打,并再次迫使其簽下空白合同。該組織及部分成員還實施了非法拘禁、敲詐勒索、強迫交易、非法占用農用地、尋釁滋事、幫助偽造證據、偽造武裝部隊證件等違法犯罪,嚴重破壞社會治安和群眾生活秩序。
(二)裁判結果
廣州中院以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非法拘禁罪、敲詐勒索罪、尋釁滋事罪、幫助偽造證據罪、非法占用農用地罪、單位行賄罪、重婚罪數罪并罰判處譚霖有期徒刑十七年,并處沒收財產人民幣二千萬元,罰金人民幣二萬五千元。其余被告人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年至二年四個月,并處罰金。
二、鐘浩波等18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開設賭場、敲詐勒索、非法拘禁、尋釁滋事案
(一)基本案情
2014年起,鐘浩波等人陸續成立多家投資公司,以高利放貸為依托,通過套路貸、簽訂高額利息或多倍本金的借款合同、誘使他人參與網絡賭博等方式惡意疊加債務;并通過淋紅油、張貼大頭照、打砸門窗、拘禁威脅等方式非法討債,實施敲詐勒索、尋釁滋事、非法拘禁等違法犯罪活動,獲取非法高額利益,逐漸組成了以鐘浩波為組織、領導者,人數眾多、層級分明、具有一定經濟實力的黑社會性質組織。
該組織“套路貸”多名高中生、大學生,與其簽訂高額借貸合同。在讀高中生劉某因創業需要向該組織控制的公司借款6萬元,并簽訂借款合同。但該公司僅提供3000元的借款,口頭約定月息600元,謊稱會撕毀上述6萬元借款合同。此后鐘浩波等人按6萬元借款合同及相應利益向劉某追債,并以要上門催收、淋紅油等方式威脅劉某多次簽訂新的借據以覆蓋舊的借款及利息。最后,鐘浩波等人將上述新舊借據及利息累計后,稱劉某欠款金額合計為39萬元,迫使劉某提供商品房抵債。后劉某父親被迫以124.8萬元將該房買回。
(二)裁判結果
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以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開設賭場罪、敲詐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尋釁滋事罪,數罪并罰,判處鐘浩波有期徒刑二十年,剝奪政治權利四年,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其余被告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至一年三個月。
三、高峰等7人詐騙案
(一)基本案情
2014年,被告人高峰在深圳市成立公司從事民間放貸金融服務。其先后糾集多人招攬貸款信用差、房產已多處作抵押及急需現金的借款人,通過派出“業務員”考察借款人房產、辦理房產公證,并在“考察”通過后假扮出資方與借款人簽訂空白借款合同、承諾函、提前還款協議等騙取借款人的信任。該團伙通過交替轉帳的方式,給借款人賬戶轉入遠高于實際借款額的資金,并寫進借款合同,制造已將全部借款交付被害人的銀行流水痕跡;而后讓借款人將高出實際借款額部分,即時轉回給其指定的同伙帳戶,并以需先交付保證金、利息、手續費給公司做賬為借口,誘騙借款人將剛收到的實際借款額中大部分資金取現交給同伙成員。之后該團伙又以各種理由不給借款人放貸。假扮“出資人”的團伙成員以借款人隱瞞負債情況為由認定借款人已經違約,要求提前還款,并以法院起訴、查封房產威脅借款人,從而勒索虛高過賬金額的款項。該團伙利用此種手段作案達12起,涉案金額達人民幣555.7萬元。
(二)裁判結果
羅湖區人民法院以詐騙罪判處高峰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對其余6名被告人判處有期徒刑七年至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
四、羅會濤等3人敲詐勒索案
(一)基本案情
2017年11月,被害人黃某向被告人羅會濤公司進行汽車貸款4萬元,約定貸款期限一年,每月利息人民幣4千余元。羅會濤要求與黃某簽訂空白合同,在抵押車輛上安裝GPS定位設置,扣留車輛備用鑰匙,并收取貸款手續費及首月本息。2017年12月,黃某將車開回老家江西,次日羅會濤等人在未通知黃某的情況下,根據GPS定位信息,將黃某車輛開回深圳。2018年1月,黃某某來到羅會濤公司協商,羅會濤以其違約要求終止合同為由,要求被害人賠償高額違約賠償金,否則變賣車輛。黃某某被迫支付人民幣8萬5千元方。羅會濤等人先后通過上述強行扣車行為,扣留多人車輛,并強行勒索財物達逾10萬元。
(二)裁判結果
深圳羅湖區人民法院以敲詐勒索罪判處羅會濤有期徒刑三年零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萬元。其余兩名被告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個月、八個月,并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