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廣網銀川4月24日消息(記者許新霞)近日,寧夏回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對寧夏農墾集團有限公司原黨委書記、董事長王永忠受賄案依法作出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2018年12月29日,石嘴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王永忠受賄案作出一審判決。一審審理查明,2003年5月至2015年期間,被告人王永忠利用其擔任自治區環境保護局副局長、中衛市黨工委副書記、中衛市委副書記、自治區農墾事業管理局局長、寧夏農墾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的職務便利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或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他人謀取利益或承諾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價值537.4807萬元的現金財物、美元0.7萬元、價值0.2萬元的購物卡,數額特別巨大。
一審認為,王永忠的行為已構成受賄罪,應當承擔刑事責任。王永忠到案后雖能如實供述,主動交待辦案機關尚不掌握的大部分犯罪事實,但在審判階段其推翻了在偵查階段的大部分有罪供述,故對其不予從輕處罰;依據法律規定,對王永忠違法所得及違法所得產生的收益均應予以沒收或追繳。綜上,石嘴山市中院以受賄罪判處王永忠有期徒刑11年,并處罰金80萬元,對受賄所得贓款贓物予以追繳、沒收,上繳國庫。
一審判決后,王永忠以“原判認定大部分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受賄數額有誤”為由提出上訴。自治區高院經審理后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遂依法作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刑事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