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廣網太原3月1日消息(記者賀威通)記者從山西省生態環境廳獲悉,2017年10月,原山西省環保廳會同山西省財政廳制定《山西省城市環境空氣質量改善獎懲方案(試行)》,對空氣質量惡化或高于全省平均水平的實施資金扣罰,對空氣質量改善和優于全省平均水平的給予獎勵。2017年10月-2018年12月,累計扣罰資金5.07億元、獎勵資金3.67億元。2018年,山西省11個市環境空氣質量綜合指數均實現了同比下降。但總體來講,山西省環境空氣質量改善形勢依然嚴峻。為切實發揮獎懲激勵作用,2019年1月,山西省生態環境廳會同山西省財政廳對《方案》進行了進一步修訂。
修訂后的《方案》擴大了考核對象,新增加了各設區市參照本方案對所轄縣市區環境空氣質量改善情況進行考核的要求,其中,山西省直管財政體制政策試點縣(市)考核結果由各設區市匯總報山西省生態環境廳,統一由山西省生態環境廳函告山西省財政廳結算。修訂《方案》仍沿續原有的階梯式扣罰方法。同時,提高了綜合指數的扣罰標準,并縮小了扣罰階梯的差距。
修訂《方案》加嚴二氧化硫免于扣罰的條件。原《方案》規定:二氧化硫達到國家《環境空氣質量標準》二級標準(60微克/立方米),可以免于扣罰。為能夠更好地激勵各市進一步降低二氧化硫濃度,修訂《方案》將二氧化硫免于扣罰的標準進一步加嚴,由60微克/立方米調整為30微克/立方米。
修訂《方案》進一步突出對環境空氣質量變化情況的獎懲。將原《方案》中高于全省平均值的扣罰資金系數由0.8下調為0.5,適當弱化基礎條件的影響;將同比惡化的扣罰資金在原有基礎上提高1.2倍,進一步加大對空氣質量惡化情況的扣罰;將原《方案》中對環境空氣質量同比改善獎勵權重由60%提高到80%,加大對空氣質量改善的獎勵。
修訂《方案》細化獎勵資金使用方向。將原《方案》中“各市環境空氣質量獎勵資金統籌用于行政區域內改善環境空氣質量方面的項目。”進一步細化修訂為“環境空氣質量獎勵及扣罰結余資金按照大氣污染防治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統籌用于改善環境空氣質量方面的項目,包括大氣污染防治重點項目、環境空氣質量監測和監管基礎能力建設、相關科學研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