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廣網天津12月12日消息(記者夏震宇 通訊員李小芳)12月11日上午,天津市津南區人民法院對被告人王某某等5名被告人涉嫌非法經營罪、環境污染罪,依法作出一審判決。據了解,該案系我國確定檢察機關提起公訴制度以來,津南區人民法院依法審理的首例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也是天津市首起公開審理并首例審結的污染環境類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
經津南區人民法院審理查明,2014年7月,被告人王某某在不具備相應資質的情況下,偽造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與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被告天津市某科技有限公司簽訂了化學廢液處理合同,為該公司處理化學廢液。被告人王某某將以上廢酸液交由被告人肖某進行處理,被告人肖某伙同其妻被告人張某某將部分廢酸液分別運輸至被告人韓某某、孟某某處理。韓、孟二人隨意堆放、丟棄裝有廢酸液的塑料桶造成周圍環境嚴重污染,并產生近三十萬元的污染治理費用。據了解,上述地點造成的污染,已由天津市津南區八里臺鎮人民政府委托相關單位進行處理,產生費用均由天津市津南區八里臺鎮人民政府墊付。在案件審理過程中,被告人王某某、肖某、韓某某、張某某賠償以上全部治理費用,并主動繳納罰金。
最終,津南法院依法對被告人王某某等五名被告人以污染環境罪分別判處六個月至二年六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處以最高二萬元的罰金,對被告人王某某判處從業禁止。對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起訴人的全部訴訟請求予以支持。“此次案件可以說是5名被告人對生態環境保護缺乏足夠的認識,也是因為金錢的誘惑而做出的犯罪行為。”津南區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法官李承勛告訴記者。
津南法院第二十八法庭內,宣判結束后,審判長給予了法庭寄語:“法庭提醒5名被告人及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被告,也希望通過本案警示社會大眾不論作為公民個人還是企業法人都應具有一定的社會責任感,共同維護我們共同生活的生態環境,營造美好的生活環境和投資環境;同時堅持在法律的框架內從事生活生產活動,不要為了眼前利益觸犯國家法律,做出傷害自己,傷害家庭,傷害后代子孫的事情,我們的國家是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絕無法外之地和法外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