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廣網沈陽5月3日消息(記者徐志強)為深入貫徹落實遼寧省委省政府關于優化營商環境建設工作的安排部署和遼寧省公安廳黨委打造最優發展環境的統一要求,認真踐行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切實解決企業和群眾反映突出的“辦事難”問題,強力推進公安機關轉變作風,全面提升服務遼寧振興發展效能,遼寧省公安廳制定《遼寧省公安機關優化營商環境建設“二十條嚴禁”紀律規定》。

  據介紹,通過制定《遼寧省公安機關優化營商環境建設“二十條嚴禁”紀律規定》就是要讓全省各級公安機關,堅持即知即改、立行立改,堅持有訴必應、有錯必糾,堅持務求實效、務必長效,及時回應和解決企業和群眾“辦事難”問題,及時回應和解決企業和群眾最急、最盼、最怨的問題,突出企業和群眾所思、所想、所困、所盼和關注的熱點、焦點、重點、難點,把服務工作做到企業和群眾心坎上,切實做到大事小事認真辦,不推;能辦的事情馬上辦,不拖;疑難的事情設法辦,不繞,做到服務企業群眾“零懈怠”、打擊犯罪“零容忍”、治安防控“零盲區”、規范執法“零缺陷”、窗口服務零投訴,讓群眾切實感受到,到公安機關辦事不求人、事事有人管、說理有地方,用實際行動提升公安機關服務發展實效,回應人民群眾的新期待。

  《遼寧省公安機關優化營商環境建設“二十條嚴禁”紀律規定》具體內容:

  一、嚴禁辦事、咨詢、投訴電話打不進、接不通,接聽電話和網絡回復敷衍應付、態度冷漠、不認真負責

  二、嚴禁窗口單位“門難進、臉難看、話難說、事難辦”,接待群眾生冷硬橫及“玩手機、不在崗”等;

  三、嚴禁對審批事項不解答、不一次性告知受理條件,“推脫繞、踢皮球”,使企業和群眾多頭跑、反復跑;

  四、嚴禁擅自增設審批條件、多頭審批、重復審批、超時限審批;

  五、嚴禁擅自增設收費項目、提高收費標準、擴大收費范圍及違規搭車收費;

  六、嚴禁巧立名目、隨意檢查、多頭檢查、重復檢查,干擾企業正常生產經營

  七、嚴禁亂罰亂扣、強行挪用借用、亂攤派、拉贊助、搞報銷等“吃拿卡要”;

  八、嚴禁權力尋租、插手工程、推銷或指定產品及服務;

  九、嚴禁違反規定安排涉企評比、達標、培訓、表彰等;

  十、嚴禁接受企業或工作對象的宴請、娛樂和索要、收受財物;

  十一、嚴禁接處警不及時、有案不立(受)、立(受)案不查、查而不處、久拖不決;

  十二、嚴禁超越法定權限、違反法定程序和條件,濫用強制措施;

  十三、嚴禁超范圍、超期扣押、查封、凍結,挪用、違規處置、違規拒絕返還涉案財物、保證金;

  十四、嚴禁違反規定吊銷、暫扣證照、沒收財物和責令停產整頓;

  十五、嚴禁非法干預、插手經濟糾紛及企業經營活動,謀取私利;

  十六、嚴禁任性執法、過度執法、選擇性執法、趨利執法和“釣魚執法”;

  十七、嚴禁利用職權干擾執法辦案、以權謀私、辦關系案、人情案、金錢案;

  十八、嚴禁下達變相下達罰款指標

  十九、嚴禁對企業和群眾的投訴舉報、信訪訴求,不接待、不受理、推諉扯皮;

  二十、嚴禁其他不作為、亂作為行為。

  凡違反上述規定的,一經發現,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紀律規定,視情追究有關民警和領導干部責任。情節輕微的,對直接責任人予以通報批評,并責令限期整改;造成一定后果的,由有關部門調查處理,依據有關規定給予紀律處分,對分管領導和主要領導視情追究領導責任,構成違紀的,依據有關規定給予紀律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