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廣網哈爾濱4月10日消息(記者喬仁慧 通訊員嚴璐璐)為促進漁業可持續發展,養護漁業資源,保護魚類產卵繁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與俄羅斯聯邦政府關于黑龍江、烏蘇里江邊境水域漁業資源保護、調整和增殖的議定書》等有關規定,對全省各自然捕撈水域實行禁漁制度。
通告規定,黑龍江、烏蘇里江干流水域為五十五天,分別為:六月十一日至七月十五日,十月一日至十月二十日。興凱湖水域為四十五天,自六月六日至七月二十日。綏芬河新立船口至瑚布圖河下水磨水域為五十二天,自五月十日至六月三十日;綏芬河其它水域為三十七天,自五月二十五日至六月三十日。撓力河水系(包括沿途各大中型水面)為六十七天,自四月十五日至六月二十日。其它自然捕撈水域為四十七天,自五月二十五日至七月十日。人工增養殖水域禁漁期由當地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報省農委漁業局備案)。
在禁漁期內,自然捕撈水域禁止捕撈作業(包括抄網),漁船、漁具要全部撤出作業場所(灘地),采取漁船與漁具分離、船加鎖(邊境地區要設專人看管)、漁具入庫等行之有效的措施。在禁漁期間開展漁業科研活動需捕撈作業的,須經省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方可進行捕撈活動。在禁漁期期間銷售地產養殖魚類的要持養殖證、當地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證明或持有水產品銷售單位開具的隔夜發票,否則按違法捕撈處理。
對違反禁漁期規定的行為,一經發現要嚴肅處理,絕不姑息;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提請公安機關處理;構成犯罪的,提請人民法院依法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