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廣網沈陽2月4日消息(記者徐志強)記者從沈陽市政府新聞辦舉行的新聞發布會上獲悉,從今年起,春節期間沈陽三環內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改為:臘月廿三到正月初七以及正月十五當天,共計16天,同比減少了7天。沈陽市出臺了最新的《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規定》,將于2月1日起施行,新規主要對煙花爆竹的銷售和燃放時間做出修改。
在新《規定》中,煙花爆竹的銷售和燃放時間都比以往有所減少,其中銷售期減少了8天、燃放期減少了7天。《規定》明確,沈陽市三環繞城公路以內的地區仍為煙花爆竹銷售、燃放的限制區域。在限制區域內,銷售時間為農歷臘月廿三至正月初七,燃放時間為農歷臘月廿三至正月初七、正月十五當日和經市政府批準的重要節日、重大慶典等活動,其他時間禁止銷售、燃放煙花爆竹。對于三環繞城公路以外地區,區、縣(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維護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的需要劃定限制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
同時,從今年開始,市民無論銷售還是燃放煙花爆竹,一定要注意時間限定,違規銷售或燃放要接受相應處罰。根據《規定》,未經許可生產、經營煙花爆竹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將責令其停止非法生產、經營活動,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并沒收非法生產、經營的物品及違法所得。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地點燃放煙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的,公安機關將責令其停止燃放,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