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廣網天津10月12日消息(記者陳慶濱 通訊員王靈萍)記者從天津市公積金管理中心獲悉,2017年6月2日,天津市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了新修訂的《天津市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定于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新修訂的條例以加強職工權益保障為主線,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進一步梳理了住房公積金繳存單位的分類,明確了職工的范圍。新條例一方面依照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統一規定,對企業類型的表述作了進一步完善;另一方面,按照天津住房公積金繳存的實際情況,增加了律師事務所等特殊社會組織的規定,周全了繳存單位的種類。同時,明確規定了應當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包括納入國家行政編制、事業編制或者與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并領取工資或者傷殘津貼的人員。
二是進一步加強對職工合法權益的保障。新條例一方面規定了單位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應當明確單位有按規定為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的義務。另一方面,新條例針對近年來大量出現的勞務派遣用工問題,規定勞務派遣單位應當為被派遣人員繳存住房公積金。勞務派遣單位與接受以勞務派遣形式用工的單位應當在勞務派遣協議中約定被派遣人員住房公積金事宜。另外,為保護職工的知情權,新條例還明確規定單位應當按月將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情況告知職工。
三是進一步強化監督檢查措施。針對公積金管理執法實踐中出現的單位拒絕配合等問題,新條例規定了具體的監督檢查措施,天津市公積金管理中心有要求被檢查單位提供并查閱、記錄、復制與繳存住房公積金有關的資料的權利,包括用人情況、工資情況、財務報表等,有要求被檢查單位就住房公積金繳存的有關問題作出說明的權利。新條例還對單位拒絕接受監督檢查或者謊報、瞞報相關信息的,規定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處以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此外,為了對單位形成嚴格的外部約束,增加其違法的社會信用成本,新條例還規定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根據單位繳存住房公積金以及職工繳存、提取、使用住房公積金等信息,建立住房公積金信用管理系統,并按照規定與相關信用信息系統相銜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