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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寧為網約車戴“緊箍咒” 運營不能再“任性”

2017-04-28 15:59:00來源:央廣網

  央廣網南寧4月28日消息(記者張壘 許大為 廣西臺范凡)4月28日,廣西南寧市交通運輸局通報,《南寧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實施細則(試行)》(以下簡稱“《實施細則》”)5月1日起正式施行。

  結合實際,南寧市網約車實行市場調節價。要求參與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的企業都應遵守市場規律,公布本經營許可區域內的計程計價方式及標準。不得有為排擠競爭對手或者獨占市場以低于成本的價格運營、不得濫用市場支配地位以不公平的高價運營等擾亂正常市場秩序、損害公眾利益或者其他經營者合法權益的價格違法行為,為出租車行業健康發展守住價格底線。

  交通運輸部聯合七部委于2016年7月印發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簡稱“暫行辦法”),南寧市本次頒布的《實施細則》在此基礎對相關條件要求進一步予以細化,規定了“非本市注冊的企業法人應當在本市設立分支機構”、“網絡服務平臺數據接入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的行業監管平臺”、“在本市有與注冊車輛數和駕駛員人數相適應的辦公場所、服務網點和管理人員”等內容。

  南寧市根據《暫行辦法》賦予的政策空間,細化、補充了以下規定:一是取得本市公安部門核發的機動車牌照和登記為預約出租客運的行駛證;二是新能源汽車(包括純電動汽車、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燃料電池電動汽車等),軸距達到2600毫米以上或綜合工況續航里程達到250千米以上;非新能源汽車,軸距達到2650毫米以上且排氣量大于1.6升(含1.6升);三是車輛初始登記日期至申請時未超過3年;四是外觀顏色和車輛標識應當明顯區分于巡游出租汽車,應在內部明顯位置張貼或放置網約車專用標識,不得安裝頂燈、空載燈等巡游車服務設施設備;五是按規定進行車輛年審、二級維護及技術等級評定,符合一級技術等級要求;六是車輛所有者為個人的,應先取得本市網約車駕駛員從業資格,且名下無尚在經營使用期內的網約車。

  《暫行辦法》明確,從事網約車服務的駕駛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是取得相應準駕車型機動車駕駛證并具有3年以上駕駛經歷;二是無交通肇事犯罪、危險駕駛犯罪記錄,無吸毒記錄,無飲酒后駕駛記錄,最近連續3個記分周期內沒有記滿12分記錄;三是無暴力犯罪記錄;四是城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南寧市根據《暫行辦法》細化、補充了以下規定:“60周歲以下,身體健康”“有本市戶籍或居住證”,這也是《南寧市出租汽車客運管理條例》的具體要求。對于符合條件的駕駛員,應按規定通過考核后,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

  為保障乘客基本權益,南寧市《實施細則》在以下幾方面做了制度設計與考慮:第一,規定網約車平臺公司要做到:保證網絡平臺的運行可靠性,提供24小時不間斷運營服務;承擔承運人責任,依法納稅,為乘客購買承運人責任險等相關保險。對于服務過程中發生的安全生產責任事故等,應承擔先行賠付責任,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乘客及駕駛員轉移運輸服務風險;確保網絡服務平臺提供服務車輛與實際提供服務車輛一致;確保線上提供服務駕駛員與線下實際提供服務的駕駛員一致;不應拒絕約車人提出的72小時之內的預約用車需求;明碼標價,司乘端價格一致且公開透明,計程計價方式要符合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并提供本市出租汽車專用發票,不得侵害乘客合法權益等。第二,在車輛方面要求:車輛必須符合相關標準,具備合法運營資質,具有營運車輛相關保險,并有明確的報廢要求,車輛服務時的實時位置均可通過車載GPS監控,并要求車安裝應急報警裝置保證乘客安全;第三,在駕駛員方面要求:取得從業資格的駕駛員提供經營服務時要做到實行亮證服務、按收費標準收費并給付乘客出租汽車發票、按承諾達到約定地點提供預約服務、不得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繞道行駛、不得對投訴其服務質量或者對其服務作出不滿意評價的乘客實施報復行為等運營服務標準。

  為依法查處非法營運行為,合理厘清非法營運行為與私人小客車合乘、網約車經營與私人小客車合乘的界限,保護合乘參與人的合法權益,《實施細則》還對合乘的定義定性、合乘各方(合乘平臺、駕駛員、合乘者)的權利義務、駕駛員及車輛的最基本條件、合乘頻次、費用分擔原則進行了說明。其中結合實際特別強調的有:一是定義事先發布出行信息的方式是“通過互聯網”,以厘清網約車經營與私人小客車合乘的界限;二是規定合乘次數為“每車每日不超過2次”,適合當前實際,但也要求合乘車嚴格遵守規定。

  鑒于南寧網約車政策出臺后企業和網約車駕駛員辦理相關手續還需要一定的時間,因此設置3個月的過渡期。《實施細則》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2017年5月1日至2017年7月30日為過渡期。《實施細則》試行兩年,是因為網約車屬于新生事物,還有待實踐檢驗,逐步完善。

編輯: 曹宇
關鍵詞: 網約車;緊箍咒;運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