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金融機構因拖延辦理協助執行事項被罰10萬元
2016-10-31 10:28:00 來源:央廣網
央廣網上海10月31日消息(記者周洪)近日,上海一中院審理了一起金融機構以內部規定為由拖延辦理協助執行事項被處以罰款復議案件,對相關責任人進行了進一步釋明,敦促其采取措施改正錯誤做法。該機構在繳納罰款后主動撤回了復議申請。日前,上海一中法院作出準予撤回復議申請的裁定。
2016年3月24日,上海一中法院轄區法院的執行法官到某金融機構營業所,在出示工作證、執行公務證后要求其協助辦理解除凍結銀行存款的有關事項。然而,營業所以其內部規定要求“必須有兩名執行人員持工作證、執行公務證才能辦理”為由對法院的協助請求不予受理。執行法官當即作了法律釋明,并留置送達了相關法律文書,告知其應依法履行協助義務,否則將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此后,案件當事人小李去該營業所取錢,卻被告知帳戶仍未解凍。得知情況后,2016年8月18日,法院兩名執行法官與兩名法警再次來到該營業所要求其立即協助辦理解凍事宜,然而營業所仍以單位有內部規定,需要審核為由拖延履行協助義務。在口頭告誡無效后,執行法官遂依法決定采取強制措施帶走阻礙執行的營業所工作人員。執法過程中,卻遭到營業所工作人員撥打“110”報警電話阻擾,并引起群眾圍觀,造成了不良的社會影響。據此,法院依法對該營業所作出罰款10萬元的決定。
被處罰后,營業所依據《中國銀監會、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關于印發銀行業金融機構協助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查詢凍結工作規定的通知>》的有關規定,向上海一中法院提出了復議申請,主張“兩人兩證”是法院執法行為規范化的要求。
上海一中法院復議認為,上述文件約束的是檢察院、公安機關以及國家安全機關在刑事案件中的偵查活動,而本案是人民法院依據民事生效判決而辦理的執行行為,兩者從案件性質到執行主體和執行內容均有所不同。人民法院解除凍結銀行存款的執行行為,依據的是生效的民事判決和執行裁定,執行法官在其中只是起到送達與通知的作用。因此,應適用《最高人民法院、中國人民銀行關于依法規范人民法院執行和金融機構協助執行的通知》的規定,即有關協助義務機關在確認法院執行人員工作證、執行公務證及相關法律文書真實、有效后,應當及時、積極地協助執行,以提升人民法院執行工作的效率,保障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及時兌現。
經一中院執行裁判庭法官的法律釋明后,營業所認識到自己行為依據不當,表示要汲取教訓,向執行法院繳納了罰款,并主動撤回了復議申請。
編輯:張穎
關鍵詞:上海;金融機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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