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兩年未與職工簽合同且隨意辭退 法院判其補償6000元
2016-08-22 16:23:00 來源:央廣網
央廣網海口8月22日消息(記者朱永 通訊員羅鳳靈)海南省臨高縣新盈鎮東方紅學校兩年多未與職工鐘某簽訂勞動合同,未提前通知而直接口頭辭退鐘某。近日,海南省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對該案作出終審判決,維持一審法院判決,確認鐘某與東方紅學校存在勞動關系,判令該校支付鐘某兩年經濟補償金4000元及一個月工資2000元,有效維護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2013年5月至2015年7月1日,鐘某在東方紅學校工作并任語文老師兼班主任,工作兩年來,該校沒有依法與鐘某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口頭約定鐘某每月工資2000元,每周工作時間5天半共23節課。該校沒有制作工資單,鐘某每月都是簽名領工資。2015年7月1日,東方紅學校口頭辭退了鐘某,并沒有提前通知。因勞動糾紛,鐘某訴至法院,請求判令東方紅學校支付一個月工資、經濟補償金和二倍工資。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鐘某在東方紅學校工作2年多并受其管理,從事該校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雙方存在領導與被領導關系,雖然沒有訂立勞動合同,但存在事實勞動關系。《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用人單位辭退勞動者,應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解除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據此,鐘某主張東方紅學校支付一個月工資及經濟補償金,具有事實根據與法律依據,一審法院予以支持,但二倍工資的主張因超過訴訟時效不予支持,遂作出上述判決。宣判后,鐘某不服,提出上訴。
海南二中院經審理認為,原審法院認定事實基本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處理結果并無不當,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職工為何不能獲得二倍工資?
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海南二中院主審法官指出,2013年6月,東方紅學校就應該和鐘某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此時該校并未和鐘某簽合同,鐘某的合法權益則受到了侵害,鐘某應當于2014年6月知道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起至2015年6月請求該校支付二倍工資,鐘某于2015年7月23日申請仲裁請求二倍工資,已超過仲裁時效,因此,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廣大勞動者,當自身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首先與用人單位協商,協商未果可向有關部門申請調解和仲裁,調解或仲裁不成時再向法院起訴。需要注意的是,勞動者在申請仲裁時不能超過法定時限,如果超過法定時限,有關申請可能會不被受理,致使自身權益難以得到保護。
編輯:劉拓拓
關鍵詞:海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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